什么是通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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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用航空的概念
法律法规对通用航空的界定体现在国际法、国内法等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之中。在国际法层面,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e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的界定最为典型。ICAO将通用航空定义为:“定期航班和用于取酬的或租用合同下进行的不定期航空运输以外的任何民用航空活动”。也就是说,国际民航组织将那些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定期或不定期以外的任何民用航空活动统称为通用航空。
在国内法层面,1996年3月1日施行的《民用航空法》第145条规定:“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2003年5月1日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施行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二、通用航空器的概念
任何由人类制造的能够飞离地面在空中进行飞行并由人类控制飞行的物体,称为飞行器。在大气层空气中飞行的飞行器称为航空器;飞离大气层到太空飞行的飞行器称为航天器。
(一)航空器类别
按照飞行时所获得的升力不同,航空器可以分为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和重于空气的飞行器。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主要有气球和飞艇等,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主要有飞机、动力伞等。
按照是否采用动力驱动,航空器可以分为动力驱动的航空器和非动力驱动的航空器。动力驱动的航空器主要有飞机、飞艇等,非动力驱动的主要有气球、滑翔机、滑翔伞和风筝等。
(二)通用航空器的主要类别
通用航空器,就是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飞行器。在各类通用航空器中,飞机是使用最多的通用航空器,。
按照民航局适航管理分类,飞机类别主要分为运输类、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通用航空飞机主要集中在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按照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总则规定:
1.正常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 9 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 5700 公斤(12500 磅)或以下,用于非特技飞行的飞机。
非特技飞行包括:(1)正常飞行中遇到的任何机动;(2)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3)坡度不大于 60°的缓 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2.实用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 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 5700 公斤(12500 磅)或以下,用于有限特技飞行的飞机。按实用类审定合格的飞机,可作本条(a)中的任何飞行动作和有限特技飞行动作。
有限特技飞行包括:(1)尾旋(如果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批准作尾旋);(2)坡度大于 60°但不大于90°的缓 8 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3.特技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 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 5700 公斤(12500 磅)或以下,除了由于所要求的飞行试验结果表明是必要的限制以外,在使用中不加限制的飞机。
4.通勤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19 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 8618 公斤(19000磅)或以下,用于本条(a)所述非特技飞行的螺旋桨驱动的多发动机飞机。通勤类飞机的运行,是指正常飞行所能遇到的任何机动,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和坡度不大于60°的急转弯。
法律法规对通用航空的界定体现在国际法、国内法等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之中。在国际法层面,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e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的界定最为典型。ICAO将通用航空定义为:“定期航班和用于取酬的或租用合同下进行的不定期航空运输以外的任何民用航空活动”。也就是说,国际民航组织将那些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定期或不定期以外的任何民用航空活动统称为通用航空。
在国内法层面,1996年3月1日施行的《民用航空法》第145条规定:“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2003年5月1日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施行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二、通用航空器的概念
任何由人类制造的能够飞离地面在空中进行飞行并由人类控制飞行的物体,称为飞行器。在大气层空气中飞行的飞行器称为航空器;飞离大气层到太空飞行的飞行器称为航天器。
(一)航空器类别
按照飞行时所获得的升力不同,航空器可以分为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和重于空气的飞行器。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主要有气球和飞艇等,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主要有飞机、动力伞等。
按照是否采用动力驱动,航空器可以分为动力驱动的航空器和非动力驱动的航空器。动力驱动的航空器主要有飞机、飞艇等,非动力驱动的主要有气球、滑翔机、滑翔伞和风筝等。
(二)通用航空器的主要类别
通用航空器,就是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飞行器。在各类通用航空器中,飞机是使用最多的通用航空器,。
按照民航局适航管理分类,飞机类别主要分为运输类、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通用航空飞机主要集中在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按照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总则规定:
1.正常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 9 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 5700 公斤(12500 磅)或以下,用于非特技飞行的飞机。
非特技飞行包括:(1)正常飞行中遇到的任何机动;(2)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3)坡度不大于 60°的缓 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2.实用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 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 5700 公斤(12500 磅)或以下,用于有限特技飞行的飞机。按实用类审定合格的飞机,可作本条(a)中的任何飞行动作和有限特技飞行动作。
有限特技飞行包括:(1)尾旋(如果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批准作尾旋);(2)坡度大于 60°但不大于90°的缓 8 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3.特技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 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 5700 公斤(12500 磅)或以下,除了由于所要求的飞行试验结果表明是必要的限制以外,在使用中不加限制的飞机。
4.通勤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19 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 8618 公斤(19000磅)或以下,用于本条(a)所述非特技飞行的螺旋桨驱动的多发动机飞机。通勤类飞机的运行,是指正常飞行所能遇到的任何机动,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和坡度不大于60°的急转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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