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马来西亚的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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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任芹O
2022-11-17 · TA获得超过6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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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令:

在马国非回教徒婚姻法令下,1982年3月1日之后,婚姻没注册等于无效。 1982年3月1日,新法律(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实施后,只有在“婚姻注册官”主持下所举行的婚礼,才能使男女双方结为合法夫妻,注册结婚后,男女任何一方,在婚姻持续期间都不能再和其他人缔结有效的婚姻(一夫一妻制),重婚者将犯重婚罪。

在婚姻法令生效前(即在1982年3月1日),根据华人传统风俗结成的婚姻,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婚姻,这等婚姻必须被视为已在婚姻法令下注册,并且必须继续有效,直到因为其中一方逝世、离婚或被法庭宣判婚姻无效而被解除。

但是在1982年3月1日后,法律硬性规定,只是依据婚姻法令注册的婚姻,才被视为合法的婚姻。也就是说,华人再也不能只举行华人婚礼而结成合法夫妻,因为没有注册的婚姻是无效,不被法律承认的

在婚姻法令生效后,马国华人只能根据一夫一妻制结成夫妻。任何在婚姻法令下正式结过婚的人(不论是根据华人传统风俗或任何法令结婚的),都不能在婚姻持续期间,和其他人再次涉及婚嫁,不论该等第一次或第二次的婚姻是否在马国境内或境外结成。

如果再婚,就要面对重婚罪的指控,罪名成立,可被罚款或判坐监最高达7年或两者同时执行。在重婚下的第二次的婚姻必须是无效的,这等“妻子”在该男人逝世而未立遗嘱时,将无权继承其遗产。

扩展资料:

注册结婚的条件:

1. 男女双方其中一方必须为马来西亚人。

2. 男性必须达18岁,女性必须达16岁。

a. 年龄介于16至18岁之女性必须先向首席部长/州务大臣/注册局总监申请结婚准证请准结婚。

b. 不足21者,需经过以下人士的书面同意

i. 父亲

ii. 若父亲逝世,母亲方有权利替代

iii. 若被领养者,则由养父替代,若养父逝世,则由养母替代

iv. 若双亲逝世,则由监护人替代

v. 若没有监护人,则需向高等法院请准结婚

c. 当注册结婚时,双方必须未婚。

d. 双方必须没有亲密家庭血缘关系

e. 双方并非同性别。

f. 双方必须是出自于自愿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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