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限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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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威海的环境、经济优势分析,目前威海房子“性价比”很高。房价稳定主要在于威海购房人群少,刚性需求的外来人员不会出现抢房现象。限购令“限”的是炒房人,威海主要的购房人群是首次置房和改善型住房人群,因此,限购令不会对房价有大影响,想来威海居住的外地人不会因为此政策停止购房脚步。
2.总体来说,目前威海房地产行业遵从市场规律,尚未形成“房地产过热”现象或出现“房地产泡沫”,房产市场发展比较平稳。威海房价“水分不大”,济青两市的限购对威海房产市场更是一个契机,因此,房价下降空间不是很大。
3.但威海有自己的特殊性,旧村改造后,本土老百姓拥有数套房子,外地人买房没有出现过热的现象,威海房价大幅上涨的可能性也很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有限购政策,各城市本地户籍与持人才居住证家庭,最多限拥有两套住房。外地户籍和境外人士最多限拥有一套。两次购房时间需相隔两年以上。禁止公司购房。
法律依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和责任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2011年我市城镇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调控目标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要低于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同比增幅控制在10%以内。
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政府(管委)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以不断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综合运用税收、信贷、土地、市场监管等手段,加大供应和需求的双向调节力度,引导市场理性开发、理性消费,坚决遏制房价过快增长。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区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市监察局、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约谈相关市、区政府(管委)负责人。对于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市、区政府(管委)要向市政府写出报告。市监察局、城乡建设委等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2.总体来说,目前威海房地产行业遵从市场规律,尚未形成“房地产过热”现象或出现“房地产泡沫”,房产市场发展比较平稳。威海房价“水分不大”,济青两市的限购对威海房产市场更是一个契机,因此,房价下降空间不是很大。
3.但威海有自己的特殊性,旧村改造后,本土老百姓拥有数套房子,外地人买房没有出现过热的现象,威海房价大幅上涨的可能性也很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有限购政策,各城市本地户籍与持人才居住证家庭,最多限拥有两套住房。外地户籍和境外人士最多限拥有一套。两次购房时间需相隔两年以上。禁止公司购房。
法律依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和责任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2011年我市城镇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调控目标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要低于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同比增幅控制在10%以内。
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政府(管委)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以不断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综合运用税收、信贷、土地、市场监管等手段,加大供应和需求的双向调节力度,引导市场理性开发、理性消费,坚决遏制房价过快增长。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区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市监察局、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约谈相关市、区政府(管委)负责人。对于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市、区政府(管委)要向市政府写出报告。市监察局、城乡建设委等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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