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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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珊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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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到什么?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装置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装置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 *** 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装置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装置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溼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装置;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新增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 的食品、食品新增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新增剂;
(四)超范围、超 *** 使用食品新增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新增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新增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新增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新增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2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什么?

实行地方标准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希望对您有帮助!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卫生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哪些资料

  1. 如果是食品经营单位,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档案影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装置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档案;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装置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装置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络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档案。

2.如果是食品生产单位,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影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装置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装置、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档案。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多长时间健康检查一次

one year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认证质量由谁负责?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对企业认证后的认证质量责任问题及处理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由此可见,本着“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食品企业认证质量问题是由认证机构完全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质监部门对食品企业的监管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总局、省局食品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职责,而不应超越法律,盲目替代认证机构本应承担的工作职责和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要有什么文化程度

在最新颁布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中,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文化程度没有明确提出要求,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摘要:
第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具体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餐饮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食品新增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
(二)餐饮服务单位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装置清洗消毒管理;
(四)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健康状况管理;
(五)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制作食品管理;
(六)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新增剂贮存、使用管理;
(七)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处理管理;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档案确定的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第六条 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第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与餐饮服务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档案、标准;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011年5月9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印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下称《纲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
以上均未明确文化程度的具体要求。
2006年,卫生部曾提出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一些地方在近几年也试行了。
但就今年的最新档案规定,就没有文化程度的具体限制了。
简单地说,以参加培训学、考试成绩和实际工作经验、能力为准。

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什么样的食品?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 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新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什么保险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详见: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哪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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