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确立了哪三个近代民法的重要原则?
自由、平等的原则。
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
这就是说,每一个成年的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从而以民法的角度否定了封建等级制度及其特权,强调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进一步确立了人权平等的原则。
契约自由的原则
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而且规定原料的取得,商品的流通,工人的雇佣,都必须通过契约,买卖、交换,一切均可以自由经营。第1598条规定,“交易范围的物品,除特别法禁止出让者外,均可出售”。
第1710条规定,“凡劳动力雇佣者可与出卖劳力者商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约定支付报酬的契约”,并规定工人必须遵守雇主关于工资定额的规定。
该法典中几乎有1000多个条文规定了契约之责,这就可以使资产阶级利用契约自治原则,不受限制地进行包括劳动力在内的自由买卖,自由竞争,发财致富。
确认了人民财产所有权的原则。
从不同的角度保护私有制的不可侵犯性,维护了大革命最根本的成果。
例如第537条规定,“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这就保证了绝对的个人私有制,激发了个人积极性,为工商业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扩展资料:
《拿破仑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随法国经济、政治、国情等多方面的变化,法典共修改过一百多次。例如,一开始,法典的第213条至217条中规定妻子必须服从自己的丈夫,这在此后引起了很多保护妇女权益组织的不满,后来被废除。
又如,1816年,法典中曾经废除了离婚制度,1884年又得以恢复。1970年废除了丈夫是一家之主的规定。1972年又废除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平等的规定。
《拿破仑法典》不仅在法国国内影响深远,对其他各国的影响力也不可小觑。例如,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丹麦和希腊的民法典都是仿照该法典编制而成的。另外,德国、西班牙、葡萄牙、瑞士、巴西、阿根廷、智利等国的民法典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它的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