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发票可以报销吗
跨年发票可以报销。
因企业需按权责发生制进行账务处理,属于上一年度费用需要在上一年度计提,次年取得发票冲销预提。如果未计提的化,金额较小可以在当期直接入账,金额较大的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差错更正。
以下两种情况的发票属于跨年发票:
1、经济业务发生在2020年,款项支付也在2020年度,但是发票是2021年才开出来的。
2、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做账,报销和做账时间都是在次年的发票。
在一般的情况下,会计处理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2021 年报销列支 2020 年的费用,原则上是不允许的。
但是在现实的情况中,发票跨年度报销的问题又是每个企业客观存在的,所以在跨年发票能不能报销的这个问题上,答案当然是“能”。
但是跨年发票报销并不是无原则的,不是拿来任何一张都可以报销,发票入账有着严格的规定,跨年发票的处理更是如此,针对两种不同的情况,会计上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第一种跨年发票的处理
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它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业务已经发生,属于当期应该负担的费用,就应该计入当期,和发票是否到达,发票能否取得并无必要联系,发票在会计核算上仅仅是原始凭证的一种而已。
所以,对于上述第一种跨期发票的情形,因为属于当期发生的支出,哪怕没有发票,也应该直接做会计分录,记入当期费用。
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对于以上情形,因为属于当期发生的支出,即使没有发票,也应该直接做会计分录,记入当期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所以一般的情况下,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如原则上不允许2022年报销列支2021年的费用。但在实际情况中,因种种原因发票跨年度报销现象普遍存在,所以还是可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