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不履行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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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发生了劳动纠纷之后由第三方机构出面调解的行为,那么要是劳动调解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怎么办?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劳动调解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怎么办
劳动调解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根据本意见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的规定,“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可见,你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来赋予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具体办理时,你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并提供你和公司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如果公司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你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当事人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不执行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30条和31条规定,仲裁庭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在15日内不起诉,期满后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严格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办理。在执行中,对于企业拒绝给职工安排工作并且不发工资或者不给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知银行或信用社扣划应付的工资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时可责令企业赔偿该职工的实际经济损失。
2、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员会视为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50号)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劳动调解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怎么办
劳动调解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根据本意见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的规定,“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可见,你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来赋予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具体办理时,你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并提供你和公司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如果公司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你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当事人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不执行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30条和31条规定,仲裁庭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在15日内不起诉,期满后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严格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办理。在执行中,对于企业拒绝给职工安排工作并且不发工资或者不给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知银行或信用社扣划应付的工资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时可责令企业赔偿该职工的实际经济损失。
2、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员会视为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50号)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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