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相馆不给底片,怎么办。
可以告他侵权。
2009年12月1日出台了我国首部法律,要求婚庆公司无偿归还一切影像资料原件,包括底片等等。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扩展资料:
案例分析:
问: 2000年9月2日,我到三明市某摄影厅拍摄艺术照一套11张,拍摄完毕后即付给摄影厅300元拍摄费,次日我去取照片时,发现没给我底片,我索要时一员工指着《黑白照须知》“凡在本摄影厅放24寸以上的给回此底片一张,其余不放大的,底片按每张150元计价。”
见我执意要回,老板说多放大4张就可取回。见我不同意,便又说:破例给你再放大二张照片,交300元就可以取回全部底片。我便付了300元,6日我去取照片和底片时,摄影厅只给我放大的二张照片和底片,其余9张底片拒不交还。
摄影厅说,若想取回剩余的9张底片需再放大4张照片。并说早有《黑白照片须知》置于门前,如果无偿取回底片实际上就是侵犯了摄影厅的著作权。请问:摄影厅的《黑白照须知》是否公平?我可否索回底片?
答: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来看,这是一件常见但又未引起人们足够重视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其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5个方面:
一、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摄影厅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你是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因此,双方之间是消费与服务的关系。到摄影厅拍照,双方形成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摄影厅收取300元后,合同即告成立,摄影厅应负有为你提供拍照服务,并保证按时、完整地将照片(含底片)交给你的义务。
二、摄影厅制定的《黑白照须知》的效力。《黑白照须知》是摄影厅单方面对消费者作出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拒绝交还照片的依据,鉴于照相业是一种特殊的行业,其制定的《黑白照须知》尽管存在着不公平、不合理之处,消费者也许能被动接受。
但并不等于照相馆的行为变得合法化,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此可见,这种《黑白照须知》在法律上应为无效,对消费者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照片底片著作权的归属。人像摄影与其他摄影作品一样,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应属有著作权的作品。
摄影厅为你拍摄照片,实际上是受你委托而创作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按习惯而言,我国的照相馆与顾客一般是没有著作权归属的约定,所以照相馆所拍照片的著作者自然也就属于受托人即消费者。
四、消费者是否侵犯摄影厅照片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该规定适用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摄影作品同美术作品一样,其原件都可以转移。所以,摄影厅将所拍照片(含底片)交还给你,只是将摄影作品原件转移给你,并不是将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移给你,故你并没有侵犯摄影厅摄影作的著作权。
五、摄影厅是否侵犯你的肖像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于摄影厅没有将你的底片用于营利目的,故摄影厅没有侵犯你的肖像权。
综上所述,摄影厅的《黑白照须知》在法律上无法律效力,属无效。你可以索回底片。为使问题得以解决,你可到当地消费者委员会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拍人像艺术照不给底片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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