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后纳税人为什么识别号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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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宁时光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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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后纳税人为什么识别号没变

拿到三证合一后新营业执照,还需要去国税办理税号变更,才会变税号。

一般纳税人变更流程如下:

1、将所有以取得尚未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全部认证。在税号变更后,其取得的发票应为新加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无法完成认证,不能抵扣(旧税号有的工作人员做下备注还是能抵扣的)。

2、当月正常抄报税后,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对尚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做“作废”处理,并做非征期报税,前往国税办理后续注销抄报税,防伪税控器具做注销发行操作等。后续操作根据当地税务机关流程进行,一般都会有流程表。

3、有CA钥匙的要带去做信息变更。

4、如果签订第三方扣款协议的,及时去银行重新办理协议,否则无法完成税款自动划缴。
需要带的东西:金税盘,公章,新税务登记证原件,CA钥匙,作废的发票,发票购买本。

注意事项:

1、及时更换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上载入的税号,必须与发票专用章一致。

2、及时通知来往单位公司税号变更,收到的发票税号必须是新18位税号。

3、办理完后重新下载金税盘软件,具体流程可致电航天信息公司。

“三证合一”后纳税人识别号有何变化

三证合一后,
就没有纳税人识别号了,
都变成一个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就是工商营业执照上的那个统一代码。

“三证合一”推行后,新办企业及换发证照的企业将取得工商登记部门核发的载有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既是企业的工商登记号,又是税务登记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包括五个部分,分别是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和1位校验码。
与原税号相比,即前面加两位数,后面加一位数。

由原来的15位增加到18位,老企业换证,18位代码中第三位到第十七位是原来的老税号。

变化是:
识别号由原来在国税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变为在营业执照上的社会统一信用号。

“三证合一”后,纳税人识别号由纳税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统一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全面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纳税人识别号的衔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明确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原来分别到工商、质检、税务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对应的有三个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原来需要办理的三个证件合并为一个营业执照,三个代码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此次修订正是顺应改革要求,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起来。
公告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分别作出了赋码规定。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直接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
公告明确,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仍然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前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原来规定执行。这样减少了对已登记纳税人的影响和负担,保证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事项。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赋予全国唯一的纳税识别代码,是税务机关办理业务、进行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和共享的基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将税务登记信息整合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有利于全面落实商事制度改革要求,减少市场主体在各部门重复报送材料,重复数据采集,最大限度实现信息共享,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减轻负担,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添新动力。
为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税务系统落实到位,税务总局及时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业务培训,做好系统支持,优化纳税服务,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各级税务部门认真落实改革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和落实,国庆长假期间工作不间断,确保了改革措施及时落地。广东省建立了国地税与工商、质检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和数据对比纠错机制。甘肃省国税局搭建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筹做好数据交换、配套制度、过渡衔接等方面的工作。江苏省国税局集中专业力量对“三证合一”软件进行升级改造,确保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平稳过渡。

根据税总函〔2016〕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一、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已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
也就是使用营业执照上的同一信用代码作为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

  • 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买的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纳税人识别号已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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