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急急急,请好心人帮忙指点!)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各位大家好!亲戚出大事了,请各位指点下!急急急!我亲戚他的车前几天在近西安的高速公路上,因在下坡转弯的地方,前面的小车翻车在公路边上了,不幸将摔在路上的...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
各位大家好!亲戚出大事了,请各位指点下!急急急!
我亲戚他的车前几天在近西安的高速公路上,因在下坡转弯的地方,前面的小车翻车在公路边上了,不幸将摔在路上的一女性给撞死了;(死者女性,38岁左右,四川人,是四川城市户口,在北京包工有10多年了;)现在交通事故报告还没出来;车主也不是他本人,车主是他舅子,不过他舅子前些时间外出打工了,是他现在经营,司机是他请的,事发当时,就他和司机在场,无酒车驾车及逃逸,请问有经验的人或律师指点下:
1。按国家新交通法规,这种在高速公路上因别人翻车而导致的死亡事故责任理应如何划分?责任有多大?
2。车全险,请问如责任不大,保险公司会全部承担所有费用吗?
3。像这种事故,在交通事故认定报告还没出来,交警队和死者家属都要求看保险单,然后协商赔偿,这样行吗?
4。现在马上需要请律师吗?请律师的费用,保险公司会承担吗?
5。假如到时交通事故认定报告责任划分不大,最多是共同承担的话,如按死者家属要求赔40万,那么按责任来赔偿是否只是要赔20万,而这20万是否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是否这车主不用赔偿呢?
6。是否交通事故报告出来后,参与赔偿协商时就必须通知保险公司参与?还是双方协商好以后再通知保险公司呢?
7。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同意赔偿?什么时候才算是结案呢?
先给30分吧,如回答很好,没准还可以请你为律师哟!
8。最好是能按我上面提供的资料,帮我具体明白说下,处理的步骤和全过程是怎么样的? 展开
各位大家好!亲戚出大事了,请各位指点下!急急急!
我亲戚他的车前几天在近西安的高速公路上,因在下坡转弯的地方,前面的小车翻车在公路边上了,不幸将摔在路上的一女性给撞死了;(死者女性,38岁左右,四川人,是四川城市户口,在北京包工有10多年了;)现在交通事故报告还没出来;车主也不是他本人,车主是他舅子,不过他舅子前些时间外出打工了,是他现在经营,司机是他请的,事发当时,就他和司机在场,无酒车驾车及逃逸,请问有经验的人或律师指点下:
1。按国家新交通法规,这种在高速公路上因别人翻车而导致的死亡事故责任理应如何划分?责任有多大?
2。车全险,请问如责任不大,保险公司会全部承担所有费用吗?
3。像这种事故,在交通事故认定报告还没出来,交警队和死者家属都要求看保险单,然后协商赔偿,这样行吗?
4。现在马上需要请律师吗?请律师的费用,保险公司会承担吗?
5。假如到时交通事故认定报告责任划分不大,最多是共同承担的话,如按死者家属要求赔40万,那么按责任来赔偿是否只是要赔20万,而这20万是否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是否这车主不用赔偿呢?
6。是否交通事故报告出来后,参与赔偿协商时就必须通知保险公司参与?还是双方协商好以后再通知保险公司呢?
7。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同意赔偿?什么时候才算是结案呢?
先给30分吧,如回答很好,没准还可以请你为律师哟!
8。最好是能按我上面提供的资料,帮我具体明白说下,处理的步骤和全过程是怎么样的? 展开
8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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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国家新交通法规,这种在高速公路上因别人翻车而导致的死亡事故责任理应如何划分?责任有多大?
至于责任如何划分,这应该在交警勘察过现场之后,才能做出事故认定书。我在这里只提几点情况,你们自己分析。依一般侵权原理来讲,有过错才要承担责任,这意思就是说,你亲戚是否要对此事故承担责任,要看他自身是否有过错。如果他完全是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正常行驶,他自身没有任何过错话,当然不应承担责任。具体来说,你亲戚是否与前车保持了合理的车距?在转弯时是否按标牌提示减低车速?是否有超速的情况?一般来说,你亲戚的过错很有可能就出在这几点上,如果没有类似情况的话,是不应承担责任的。
2。车全险,请问如责任不大,保险公司会全部承担所有费用吗?
全险主要包括:车险损失险---这是赔自己的车辆损失的;交强险---这是国家强制交纳的,主要用于赔第三人,分有责限额和无责险额;商业三责险,这也是赔别人的,是对交强险的一种补充,自己有责任的时候保险公司赔,自己如果没责任的话,保险公司是不赔的。还有什么盗抢险了等,因为在这里用不上,就不多讲。所以说,保险公司赔还是不赔,或赔多少,都与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有关系,如果你没责任的话,由交强险在无责任限额内赔对方,如果你亲戚有责任的话,不仅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要赔,超过限额的部分还要由商业三责险来赔。如果还不够的话,那只好有你亲戚自己掏钱了。
3。像这种事故,在交通事故认定报告还没出来,交警队和死者家属都要求看保险单,然后协商赔偿,这样行吗?
最好等事故认定书出来之后你再谈赔偿,这样有承担责任的依据了,毕竟此事故不是你亲戚单方引起的,如果你亲戚自身没过错的话,很可能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无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就完了。而且,由于投的有车损险,自己车辆也有损失,保险公司赔你亲戚的损失,也是要需要事故认定书的。所以,最好还是等事故认定书出来后,再做赔偿协商。
4。现在马上需要请律师吗?请律师的费用,保险公司会承担吗?
建议尽早的委托专业律师,至于律师费保险公司会否承担,那要看具体数额是多少了。我记得保险法有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适当的费用。
5。假如到时交通事故认定报告责任划分不大,最多是共同承担的话,如按死者家属要求赔40万,那么按责任来赔偿是否只是要赔20万,而这20万是否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是否这车主不用赔偿呢?
还是前边讲的,你们赔多少,是依据过错程度来划分的,比如次要责任,可能承担1%---49%,同等责任是50%,主要责任是51%--99%,全责任当然是100%了。
还是前边讲的,因为你买的有交强险,所以,无论你对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责任,交强险都要赔,只不过划分出有责任限额和无责任限额。商业三责险只在你自己有过错付赔偿责任时,商业三责险才赔偿的。
6。是否交通事故报告出来后,参与赔偿协商时就必须通知保险公司参与?还是双方协商好以后再通知保险公司呢?
尽早通知保险公司,因为包括病人用什么样的药,都是有一个药品目录的,超过这些目录之外的药,保险公司将不会赔付。同理,你们私下达成的协议,保险公司认为合理的,他们会赔,认为不合理的,当然就不会赔了。所以,尽早通知保险公司参与进来。
7。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同意赔偿?什么时候才算是结案呢?
现在还无法回答这个问题,要等事故认定书出来之后,才能确定,因为还不知道你亲戚是否有责任。
另,给你一个视频地址,是关于《交通事故处理实务》的,有更为详细的讲解。
http://v.ku6.com/yyls01/playlist.html
至于责任如何划分,这应该在交警勘察过现场之后,才能做出事故认定书。我在这里只提几点情况,你们自己分析。依一般侵权原理来讲,有过错才要承担责任,这意思就是说,你亲戚是否要对此事故承担责任,要看他自身是否有过错。如果他完全是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正常行驶,他自身没有任何过错话,当然不应承担责任。具体来说,你亲戚是否与前车保持了合理的车距?在转弯时是否按标牌提示减低车速?是否有超速的情况?一般来说,你亲戚的过错很有可能就出在这几点上,如果没有类似情况的话,是不应承担责任的。
2。车全险,请问如责任不大,保险公司会全部承担所有费用吗?
全险主要包括:车险损失险---这是赔自己的车辆损失的;交强险---这是国家强制交纳的,主要用于赔第三人,分有责限额和无责险额;商业三责险,这也是赔别人的,是对交强险的一种补充,自己有责任的时候保险公司赔,自己如果没责任的话,保险公司是不赔的。还有什么盗抢险了等,因为在这里用不上,就不多讲。所以说,保险公司赔还是不赔,或赔多少,都与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有关系,如果你没责任的话,由交强险在无责任限额内赔对方,如果你亲戚有责任的话,不仅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要赔,超过限额的部分还要由商业三责险来赔。如果还不够的话,那只好有你亲戚自己掏钱了。
3。像这种事故,在交通事故认定报告还没出来,交警队和死者家属都要求看保险单,然后协商赔偿,这样行吗?
最好等事故认定书出来之后你再谈赔偿,这样有承担责任的依据了,毕竟此事故不是你亲戚单方引起的,如果你亲戚自身没过错的话,很可能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无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就完了。而且,由于投的有车损险,自己车辆也有损失,保险公司赔你亲戚的损失,也是要需要事故认定书的。所以,最好还是等事故认定书出来后,再做赔偿协商。
4。现在马上需要请律师吗?请律师的费用,保险公司会承担吗?
建议尽早的委托专业律师,至于律师费保险公司会否承担,那要看具体数额是多少了。我记得保险法有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适当的费用。
5。假如到时交通事故认定报告责任划分不大,最多是共同承担的话,如按死者家属要求赔40万,那么按责任来赔偿是否只是要赔20万,而这20万是否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是否这车主不用赔偿呢?
还是前边讲的,你们赔多少,是依据过错程度来划分的,比如次要责任,可能承担1%---49%,同等责任是50%,主要责任是51%--99%,全责任当然是100%了。
还是前边讲的,因为你买的有交强险,所以,无论你对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责任,交强险都要赔,只不过划分出有责任限额和无责任限额。商业三责险只在你自己有过错付赔偿责任时,商业三责险才赔偿的。
6。是否交通事故报告出来后,参与赔偿协商时就必须通知保险公司参与?还是双方协商好以后再通知保险公司呢?
尽早通知保险公司,因为包括病人用什么样的药,都是有一个药品目录的,超过这些目录之外的药,保险公司将不会赔付。同理,你们私下达成的协议,保险公司认为合理的,他们会赔,认为不合理的,当然就不会赔了。所以,尽早通知保险公司参与进来。
7。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同意赔偿?什么时候才算是结案呢?
现在还无法回答这个问题,要等事故认定书出来之后,才能确定,因为还不知道你亲戚是否有责任。
另,给你一个视频地址,是关于《交通事故处理实务》的,有更为详细的讲解。
http://v.ku6.com/yyls01/playli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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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祝福!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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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国家新交通法规,这种在高速公路上因别人翻车而导致的死亡事故责任理应如何划分?责任有多大?”:
(1)事故责任只能由交警认定,网友的意见没有法律效力,仅供参考。
(2)因为有前车翻车,你朋友可能不会负全责,因为前车也有责任。
2、“车全险,请问如责任不大,保险公司会全部承担所有费用吗?”:不一定,保险公司只在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承担。但如果有交强险、又有全险的情况下,一般足够了。
3、“像这种事故,在交通事故认定报告还没出来,交警队和死者家属都要求看保险单,然后协商赔偿,这样行吗?”:可以,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行。
4、“现在马上需要请律师吗?请律师的费用,保险公司会承担吗?”:
(1)什么时候请律师,自己决定:如果能协商解决,不必请律师。
(2)律师费用,保险公司可以承担。
5、“假如到时交通事故认定报告责任划分不大,最多是共同承担的话,如按死者家属要求赔40万,那么按责任来赔偿是否只是要赔20万,而这20万是否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是否这车主不用赔偿呢?”:那要看你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限额是否够20万,交强险的死亡赔偿最高限额只是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6、“是否交通事故报告出来后,参与赔偿协商时就必须通知保险公司参与?还是双方协商好以后再通知保险公司呢?”:出事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最好是在48小时内。不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无法勘查现场的,保险公司可能拒绝理赔。
7、“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同意赔偿?什么时候才算是结案呢?”:
(1)出事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
(2)至于结案:有交警的调解协议且双方实际履行后,或是双方协商不成、交警调解不成到法院起诉拿到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后。
(1)事故责任只能由交警认定,网友的意见没有法律效力,仅供参考。
(2)因为有前车翻车,你朋友可能不会负全责,因为前车也有责任。
2、“车全险,请问如责任不大,保险公司会全部承担所有费用吗?”:不一定,保险公司只在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承担。但如果有交强险、又有全险的情况下,一般足够了。
3、“像这种事故,在交通事故认定报告还没出来,交警队和死者家属都要求看保险单,然后协商赔偿,这样行吗?”:可以,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行。
4、“现在马上需要请律师吗?请律师的费用,保险公司会承担吗?”:
(1)什么时候请律师,自己决定:如果能协商解决,不必请律师。
(2)律师费用,保险公司可以承担。
5、“假如到时交通事故认定报告责任划分不大,最多是共同承担的话,如按死者家属要求赔40万,那么按责任来赔偿是否只是要赔20万,而这20万是否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是否这车主不用赔偿呢?”:那要看你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限额是否够20万,交强险的死亡赔偿最高限额只是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6、“是否交通事故报告出来后,参与赔偿协商时就必须通知保险公司参与?还是双方协商好以后再通知保险公司呢?”:出事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最好是在48小时内。不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无法勘查现场的,保险公司可能拒绝理赔。
7、“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同意赔偿?什么时候才算是结案呢?”:
(1)出事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
(2)至于结案:有交警的调解协议且双方实际履行后,或是双方协商不成、交警调解不成到法院起诉拿到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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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应该有一定的责任,但应该不大。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方法与标准
一、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据上述规定,具体赔偿项目分别为:
1、受害人仅受伤未致残的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为: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抢救时会有前列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3、受害人死亡的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抢救无效死亡的会有前列费用)、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计算方法与标准
1、《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十九条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 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新版交强险总赔偿限额确定为12.2万元。
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方法与标准
一、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据上述规定,具体赔偿项目分别为:
1、受害人仅受伤未致残的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为: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抢救时会有前列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3、受害人死亡的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抢救无效死亡的会有前列费用)、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计算方法与标准
1、《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十九条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 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新版交强险总赔偿限额确定为12.2万元。
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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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认定报告还没出来,交警队和死者家属都要求看保险单,然后协商赔偿,这样行吗?
这里可以看出对方是找了点关系的,其次你不会承担全责,很大可能是次要责任,然后你要赔的是11万加你责任承担的部份。没有刑事责任。这些钱由保险公司出。
这里可以看出对方是找了点关系的,其次你不会承担全责,很大可能是次要责任,然后你要赔的是11万加你责任承担的部份。没有刑事责任。这些钱由保险公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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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要着急 必须等交警的责任认定结果 才能谈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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