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运用刑法相关理论分析李某和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赖某(男)与(李某(女)一直有不正当的通奸关系,后来李某为了保持家庭的稳定,欲断绝与赖某的通奸关系。但赖某任苦苦哀求,并多次去李某家纠缠。无奈,李某与其丈夫张某约定...
案例:
赖某(男)与(李某(女)一直有不正当的通奸关系,后来李某为了保持家庭的稳定,欲断绝与赖某的通奸关系。但赖某任苦苦哀求,并多次去李某家纠缠。无奈,李某与其丈夫张某约定,如果赖某再来就打断他的腿。一日晚8点左右,赖某又前来纠缠,当其走到李某家院内时,李某和张某手持木棒从房间冲出,将赖某按倒在地上,二人用木包朝赖某腿部猛击,张某想起赖某以前与自己妻子的不正当关系,越打越气,便又朝赖某的头部击打数下,致赖某头部大出血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赖某右腿骨折,双腿几处皮下淤血,颅内出血,死亡的直接原因系颅内出血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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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男)与(李某(女)一直有不正当的通奸关系,后来李某为了保持家庭的稳定,欲断绝与赖某的通奸关系。但赖某任苦苦哀求,并多次去李某家纠缠。无奈,李某与其丈夫张某约定,如果赖某再来就打断他的腿。一日晚8点左右,赖某又前来纠缠,当其走到李某家院内时,李某和张某手持木棒从房间冲出,将赖某按倒在地上,二人用木包朝赖某腿部猛击,张某想起赖某以前与自己妻子的不正当关系,越打越气,便又朝赖某的头部击打数下,致赖某头部大出血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赖某右腿骨折,双腿几处皮下淤血,颅内出血,死亡的直接原因系颅内出血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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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法学老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案例一
1.李某、张某、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这样的: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应具备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本案中李某、张某、宋某三人的行为,很显然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要说构成犯罪也只能构成此种犯罪,然而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要求犯罪行为人将被害人打成轻伤以上,本案中的伤害结果是轻微伤,显然不符合故意伤害罪客观方面的要求,所以李某、张某、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李某、张某、宋某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却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可能要受到行政处罚。当然这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被害人远某、沈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该起事件发生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李某、张某、宋某、远某等人法律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哥们义气思想浓重,遇事没有想到报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找江湖朋友来解决问题;
(3)遇事不冷静,只图一时逞强,不考虑行为的后果及其法律责任。
该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 远某、沈某两人身体受伤;另外对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常社会秩序也造成了损害。
案例二
1.本案中王某、李某、方某、吕某、吴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中李某和王某是主犯,因为李某是组织者,王某是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方某、吕某、吴某是从犯,他们在抢劫罪的实施过程中起次要作用。
2.不懂法、无法律意识,没有认识到他们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要受到刑罚处罚,这是他们犯罪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该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三名被害人身体受伤或惊吓、财物受损;另外对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常社会秩序也造成了损害。
3.“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学生应当注意交友,要交品行端正的人为朋友,这样才能促进自己的发展,和朋友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如果不注意交友,交友不慎,交了坏朋友,那么就对自己的发展不利,严重者还有可能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案例一
1.李某、张某、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这样的: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应具备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本案中李某、张某、宋某三人的行为,很显然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要说构成犯罪也只能构成此种犯罪,然而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要求犯罪行为人将被害人打成轻伤以上,本案中的伤害结果是轻微伤,显然不符合故意伤害罪客观方面的要求,所以李某、张某、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李某、张某、宋某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却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可能要受到行政处罚。当然这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被害人远某、沈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该起事件发生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李某、张某、宋某、远某等人法律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哥们义气思想浓重,遇事没有想到报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找江湖朋友来解决问题;
(3)遇事不冷静,只图一时逞强,不考虑行为的后果及其法律责任。
该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 远某、沈某两人身体受伤;另外对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常社会秩序也造成了损害。
案例二
1.本案中王某、李某、方某、吕某、吴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中李某和王某是主犯,因为李某是组织者,王某是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方某、吕某、吴某是从犯,他们在抢劫罪的实施过程中起次要作用。
2.不懂法、无法律意识,没有认识到他们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要受到刑罚处罚,这是他们犯罪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该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三名被害人身体受伤或惊吓、财物受损;另外对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常社会秩序也造成了损害。
3.“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学生应当注意交友,要交品行端正的人为朋友,这样才能促进自己的发展,和朋友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如果不注意交友,交友不慎,交了坏朋友,那么就对自己的发展不利,严重者还有可能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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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夫妻二人本约定有故意伤害,但在犯罪的实施过程中,犯意转化,且达到了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主客观相一致,成立故意杀人罪。
李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李某与其夫约定故意伤害,后其夫犯意转化,导致赖某的死亡与其故意伤害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李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李某与其夫约定故意伤害,后其夫犯意转化,导致赖某的死亡与其故意伤害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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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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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结果加重犯。在主观上,只是致人伤害并无致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却造成了故意内容以外的结果,不构成故意杀人。
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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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夫妻二人之前已约定打赖某,那时二人已形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意。
之后,李某仍然实施的是故意伤害的行为,而赖某在伤害过程中由于犯意转化实施了杀人的行为。
根据共犯理论的“部分共同说”,虽然二者的行为客观上无法造成一致的危害后果,并且后来二人的犯意也不再一致,但在一致的范围内,也就是二人之前共同故意伤害的范围之内,二人成立共同犯罪。也就是说,二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只针对故意伤害罪。
张某犯意转化之后超出其与李某共同犯意的杀人行为,属于张某个人的行为。
因此,二人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但张某应对其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之后,李某仍然实施的是故意伤害的行为,而赖某在伤害过程中由于犯意转化实施了杀人的行为。
根据共犯理论的“部分共同说”,虽然二者的行为客观上无法造成一致的危害后果,并且后来二人的犯意也不再一致,但在一致的范围内,也就是二人之前共同故意伤害的范围之内,二人成立共同犯罪。也就是说,二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只针对故意伤害罪。
张某犯意转化之后超出其与李某共同犯意的杀人行为,属于张某个人的行为。
因此,二人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但张某应对其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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