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计划生育最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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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978年开始提出了要计划生育,开始推行少生少育83年正式实施全面计划生育政策并把计划生育作为国家法律法规之一定为国策
法律客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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