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每日一题 ( 2009-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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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 [答案]ABCD
 [考点]代位权、撤销权
 [解析]本题AB选项考查的是代位权的问题。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 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具体到本题中,(1)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可见乙公司的债权合法并且已到期; (2)甲公司资产不足,无能力清偿对乙的全部债务,可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3)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可见甲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形; (4)甲对丙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因此,乙已经符合了行使代位权的要件,可以行使代位权,据此,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在这里要注意的是,甲公司欠乙公司的货款是在10个月之前,而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是在1年半之前,因此,在甲乙签订合同之时,甲丙之间的债权已经存在,甲对丙的债权属于甲的积极财产的一部分,应当作为乙对甲债权的担保,在其怠于行使时,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乙当然可以代位行使甲对丙的债权。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可知,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可以”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而不是“应当”追加其为第三人。据此,选项B的表述是错误的。
 其次,本题D选项考查的是撤销权,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4条对撤销权作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可见,行使撤销权的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部分。客观要件为:(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有害财产;(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主观要件包括:(1)在有偿行为,撤销权的成立以债务人恶意为要件,撤销权的行使以受益人的恶意为要件;(2)在无偿行为,不需以受益人的恶意为行使要件。具体到本题中,题目说道“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以前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可见,甲公司虽有无偿转让的行为,但是该行为的发生是在1年半以前,而乙公司贷款给甲公司的债权却发生在10个月前,也就是说,在甲乙之间签订合同之时,甲的财产中已经不包括甲无偿转让给丙公司的30%的股权,即该部分财产已经不能作为乙对甲债权的担保。所以,甲的无偿转让行为根本谈不上损害乙公司的债权,乙公司当然不能行使撤销权,据此,选项D的表述是错误的。
 最后,选项C也是错误的。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电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题中,甲公司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丙公司,并不符合合同无效的任何理由,乙公司无权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据此,选项 C的表述是错误的
 综上所述,由于本题要求选出错误选项,所以应当选BCD,司法部给出的答案中认为选项A也是错误的,即债权人乙不可以行使代位权,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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