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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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政治制度,指清朝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及其相关的制度。
清朝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末世王朝,其政权是以满洲贵族为主体的满汉官僚联合执政,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达到一个很高的程度。清朝政治制度仍是以皇权为核心,其制度既有中原传统王朝的共性,又有满洲民族特色,使其统治得以维系267年。
清廷在中央机构设置上,基本上继承明制。设立了内阁、六部、都察院、大理寺等衙署,由于有议政王大臣会议、南书房、军机处等实际决策机构的存在,所以清代的内阁、六部等权力都被大大削弱了。
清代的地方机构分省、道、府(州)、县四级。每一省或二、三省设总督,各省均设巡抚。清代的总督和巡抚与明代不同,明代的总督、巡抚是一种临时性的差 遣,清代则为常设长官。督、抚都是地方上的较高长官,统称封疆大吏,掌管地方的军政大权,受皇帝节制。
督抚以下设布政司、按察司、提督学政等机构,分掌一 省的民政、财政、刑狱、学校。省以下有道员、知府(知州)、知县等官,为道 、府(州)、县的较高行政长官。 县以下对民户的管理,还有里社和保甲两种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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