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行为也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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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就在身边,许多时候让你自己都意识不到
笔者在多年的办案中,经常会听到嫌疑人说,我就不知道这是犯罪,如果知道,我就不会干的。是的,很多人没有学过法律,更不知道法律的构成要件。有时候你认为只是出于朋友义气而帮一下忙,有时候你认为你所做的事情有问题但心存侥幸,有时候你根本没有意识到你的行为已经犯法......,但法律可不管你知不知道,只要你的行为触犯法律,它就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下面笔者就几个案例谈一下你所不知道的诈骗犯罪。
我们都知道,诈骗就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取得他人信任,他人自愿交付财产的行为。法律定义是有了,但我们如何理解呢?
我想,我们所理解的诈骗与法律上认定的诈骗罪一定是有偏差的。我们往往把民事欺诈行为和诈骗罪混为一谈,往往认为诈骗行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话不多说,先看案例。
案例1
何某毕业后被某文旅公司招募为职员,从事推销收藏品工作。该公司的经营模式为:由公司购进一批字画等收藏品并进行定价,由市场部通过电话以赠送小礼品等方式将客户诱至公司,再由销售部推销收藏品,许诺高额回报,达到让客户投资收藏品的目的。
经公司培训,何某等人以“收藏品增值快,回报率高”诱使客户投资收藏品,若客户声称资金紧张时,何某等人又以公司与客户一起投资为由忽悠客户,但实际公司不投一分钱;在客户反悔要求退款时,他们又以各种理由不予退款。
案发后,何某等人以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本案中,何某就是对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认识不足,认为其行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我们不妨分析一下何某的行为。
行为分析
首先,何某明知公司推销藏品价格奇高,与实际不符,但被公司洗脑,认为收藏品本身就是无价的,所以收多少钱都可以。
其次,何某等人采用大量虚假陈述,比如多少天可获多少回报、公司与北京某拍卖公司有业务联系藏品增值快、公司可以和投资人一人一半投资藏品(公司实际不出钱)等,总之,只要你来到公司,基本上不买个藏品就走不出去。
那么,何某的行为到底是商业行为中的民事欺诈行为,还是诈骗行为?
我们从法律方面进行深度分析:
一、何某主观上是否有故意行为?
从上述情况看,何某被洗脑,似乎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但我们不知道,刑法上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间接故意,就是对犯罪行为采取放任态度,用大家都能够理解的话就是“管他是不是犯罪,做了再说”。何某的行为恰恰符合间接故意,其在感觉公司不太正常的情况下,为了拿取提成,仍然与他人配合推销质次价高的藏品(甚至不是藏品)。
二、何某有无实施诈骗的客观行为?
何某向受害人虚构藏品的回报率,承诺公司和受害人各投资一半共同收藏,实际上其只拿上自己的卡在POS机刷了一下,但并没有过账,而受害人却将另一半钱全部交给公司,其行为明显符合采取欺骗的手段获取他人信任,并自愿支付的客观行为。
三、我们从藏品的价值来分析,该藏品到底是用以诈骗的媒介物,还是真正的藏品。
据了解,上述所谓的藏品就是公司在北京某地大批量购买回来的一些字画,根本不是所谓的名家之作,更不具有收藏价值。这些所谓的名人字画就像我们平时让周围写书法的朋友给自己写上几个字一样,虽然也有价值,但并不是所谓的藏品。
所以,以投资回报率高的虚假陈述,欺骗人们购买与物品价值完全不符合行为不是民事欺诈行为,而是诈骗犯罪!
案例2
陈某为大学生入伍士兵,退伍后经常回原部队,并且与原部队有关领导比较熟悉,经常宣称自己有大关系,能给战友办事。钱某入伍后考入某军事院校专科,毕业后想继续入某军事院校上本科以便留在部队,遂委托陈某办理此事。陈某收取钱某130万元活动经费后找到其另一战友胡某,给予胡某110万元办理此事,胡某拿钱后给予另一战友李某80万元办理此事,李某多方努力后无法办理,扣除20万元后给胡某退还60万元,胡某没有将钱退给陈某,而是编造各种理由欺骗陈某。两年后,虽经陈某的一直催要,但陈某无力给钱。同时,陈某由于个人债务纠缠,也未将钱退还给钱某。
钱某报案后,陈某、胡某均以诈骗罪被判刑,而且陈某的诈骗数额为130万元。
这个案例中,胡某犯诈骗罪确定无疑。胡某刚开始确实是拿钱办事,但事情无法办理后,陈某不是积极将钱退回,而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陈某不予退还,此时的胡某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呢?
我继续套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
一、陈某是否具有诈骗罪的故意?
我们看,陈某拿上钱后留下20万元,将剩余110万元交给胡某办理钱某的事宜,陈某主观上是为了办理钱某的事情,说明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钱某钱财的故意。
二、陈某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吗?
陈某声称其认识部队某大官,但事实上其找的是同样声称可以办大事的胡某,那么陈某虚构的其认识部队某大官的行为是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还是民事欺诈行为?笔者个人认为陈某声称的有大官行为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不是同一行为。
因为,陈某主观上也希望胡某将钱某的事情办理好,其就可以取得这20万元的好处费,如果胡某无法办理,其就得退这130万元,其虽有欺诈成分,但其目的不是为了占有钱某交付的130万元,而是为了办理钱某委托的事情,因此,其所述的大官与诈骗罪中的欺诈不是同一行为。
如果按照笔者的观点和法理分析,陈某的行为应该不构成诈骗罪,但陈某同样以诈骗130万元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陈某没有能力为钱某办事,但虚构其部队有大官,致使钱某在错误的认识下自愿将130万元交给陈某,其与胡某构成共同犯罪。看看,连我这个办了多年刑事案件的律师都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法院在某种形势下仍然判处其有罪,原因是什么呢?
其一,你所经办的事情不合法,这种中介费不是正常的居间费用,而是违法收入;
其二,你所经办的事情手段是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是通过正常的途径进行,而是向某些官员行贿受贿的旁门左道;
其三,你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的公平性,给民众造成恶劣影响,损害政府官员的形象。
总结
所以,笔者特别提醒,有上述行为的人员、中介机构、培训机构要时刻注意这条高压线。
由于篇幅问题,笔者不再举例,但还需要提醒大家,下列行为也可能构成诈骗:
1、向老年人推销质次价高的保健药品;
2、以高额为回报为诱饵引诱他人投资理财产品;
3、以提供虚假的证件、房产取得他人民间借贷无力偿还的;
4、以银行套利为由,将过桥资金从账户中提出。
笔者在多年的办案中,经常会听到嫌疑人说,我就不知道这是犯罪,如果知道,我就不会干的。是的,很多人没有学过法律,更不知道法律的构成要件。有时候你认为只是出于朋友义气而帮一下忙,有时候你认为你所做的事情有问题但心存侥幸,有时候你根本没有意识到你的行为已经犯法......,但法律可不管你知不知道,只要你的行为触犯法律,它就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下面笔者就几个案例谈一下你所不知道的诈骗犯罪。
我们都知道,诈骗就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取得他人信任,他人自愿交付财产的行为。法律定义是有了,但我们如何理解呢?
我想,我们所理解的诈骗与法律上认定的诈骗罪一定是有偏差的。我们往往把民事欺诈行为和诈骗罪混为一谈,往往认为诈骗行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话不多说,先看案例。
案例1
何某毕业后被某文旅公司招募为职员,从事推销收藏品工作。该公司的经营模式为:由公司购进一批字画等收藏品并进行定价,由市场部通过电话以赠送小礼品等方式将客户诱至公司,再由销售部推销收藏品,许诺高额回报,达到让客户投资收藏品的目的。
经公司培训,何某等人以“收藏品增值快,回报率高”诱使客户投资收藏品,若客户声称资金紧张时,何某等人又以公司与客户一起投资为由忽悠客户,但实际公司不投一分钱;在客户反悔要求退款时,他们又以各种理由不予退款。
案发后,何某等人以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本案中,何某就是对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认识不足,认为其行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我们不妨分析一下何某的行为。
行为分析
首先,何某明知公司推销藏品价格奇高,与实际不符,但被公司洗脑,认为收藏品本身就是无价的,所以收多少钱都可以。
其次,何某等人采用大量虚假陈述,比如多少天可获多少回报、公司与北京某拍卖公司有业务联系藏品增值快、公司可以和投资人一人一半投资藏品(公司实际不出钱)等,总之,只要你来到公司,基本上不买个藏品就走不出去。
那么,何某的行为到底是商业行为中的民事欺诈行为,还是诈骗行为?
我们从法律方面进行深度分析:
一、何某主观上是否有故意行为?
从上述情况看,何某被洗脑,似乎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但我们不知道,刑法上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间接故意,就是对犯罪行为采取放任态度,用大家都能够理解的话就是“管他是不是犯罪,做了再说”。何某的行为恰恰符合间接故意,其在感觉公司不太正常的情况下,为了拿取提成,仍然与他人配合推销质次价高的藏品(甚至不是藏品)。
二、何某有无实施诈骗的客观行为?
何某向受害人虚构藏品的回报率,承诺公司和受害人各投资一半共同收藏,实际上其只拿上自己的卡在POS机刷了一下,但并没有过账,而受害人却将另一半钱全部交给公司,其行为明显符合采取欺骗的手段获取他人信任,并自愿支付的客观行为。
三、我们从藏品的价值来分析,该藏品到底是用以诈骗的媒介物,还是真正的藏品。
据了解,上述所谓的藏品就是公司在北京某地大批量购买回来的一些字画,根本不是所谓的名家之作,更不具有收藏价值。这些所谓的名人字画就像我们平时让周围写书法的朋友给自己写上几个字一样,虽然也有价值,但并不是所谓的藏品。
所以,以投资回报率高的虚假陈述,欺骗人们购买与物品价值完全不符合行为不是民事欺诈行为,而是诈骗犯罪!
案例2
陈某为大学生入伍士兵,退伍后经常回原部队,并且与原部队有关领导比较熟悉,经常宣称自己有大关系,能给战友办事。钱某入伍后考入某军事院校专科,毕业后想继续入某军事院校上本科以便留在部队,遂委托陈某办理此事。陈某收取钱某130万元活动经费后找到其另一战友胡某,给予胡某110万元办理此事,胡某拿钱后给予另一战友李某80万元办理此事,李某多方努力后无法办理,扣除20万元后给胡某退还60万元,胡某没有将钱退给陈某,而是编造各种理由欺骗陈某。两年后,虽经陈某的一直催要,但陈某无力给钱。同时,陈某由于个人债务纠缠,也未将钱退还给钱某。
钱某报案后,陈某、胡某均以诈骗罪被判刑,而且陈某的诈骗数额为130万元。
这个案例中,胡某犯诈骗罪确定无疑。胡某刚开始确实是拿钱办事,但事情无法办理后,陈某不是积极将钱退回,而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陈某不予退还,此时的胡某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呢?
我继续套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
一、陈某是否具有诈骗罪的故意?
我们看,陈某拿上钱后留下20万元,将剩余110万元交给胡某办理钱某的事宜,陈某主观上是为了办理钱某的事情,说明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钱某钱财的故意。
二、陈某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吗?
陈某声称其认识部队某大官,但事实上其找的是同样声称可以办大事的胡某,那么陈某虚构的其认识部队某大官的行为是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还是民事欺诈行为?笔者个人认为陈某声称的有大官行为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不是同一行为。
因为,陈某主观上也希望胡某将钱某的事情办理好,其就可以取得这20万元的好处费,如果胡某无法办理,其就得退这130万元,其虽有欺诈成分,但其目的不是为了占有钱某交付的130万元,而是为了办理钱某委托的事情,因此,其所述的大官与诈骗罪中的欺诈不是同一行为。
如果按照笔者的观点和法理分析,陈某的行为应该不构成诈骗罪,但陈某同样以诈骗130万元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陈某没有能力为钱某办事,但虚构其部队有大官,致使钱某在错误的认识下自愿将130万元交给陈某,其与胡某构成共同犯罪。看看,连我这个办了多年刑事案件的律师都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法院在某种形势下仍然判处其有罪,原因是什么呢?
其一,你所经办的事情不合法,这种中介费不是正常的居间费用,而是违法收入;
其二,你所经办的事情手段是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是通过正常的途径进行,而是向某些官员行贿受贿的旁门左道;
其三,你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的公平性,给民众造成恶劣影响,损害政府官员的形象。
总结
所以,笔者特别提醒,有上述行为的人员、中介机构、培训机构要时刻注意这条高压线。
由于篇幅问题,笔者不再举例,但还需要提醒大家,下列行为也可能构成诈骗:
1、向老年人推销质次价高的保健药品;
2、以高额为回报为诱饵引诱他人投资理财产品;
3、以提供虚假的证件、房产取得他人民间借贷无力偿还的;
4、以银行套利为由,将过桥资金从账户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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