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私人可以办持枪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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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普通公民是不能持枪的,中国是禁止公民持枪的国家。办理持枪证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公务用枪只有下列特殊人员才可以:公安局、检察院、监狱、国家安全机关的警察,都可以依法配枪。除此之外海关缉私人员、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需要用枪的,也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可以使用民用枪支的,有下列几种人员:经过批准的竞技体育运动场所、营业性射击场,还有一些合法的狩猎场可以配备枪支。牧民、猎民在特定的区域内,可以申请配置猎枪。保护野生动物以及相关科研单位,因为工作的需要,也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枪。
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枪支: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二)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带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
(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枪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
(四)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第八条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一条 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30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十二条 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
公务用枪只有下列特殊人员才可以:公安局、检察院、监狱、国家安全机关的警察,都可以依法配枪。除此之外海关缉私人员、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需要用枪的,也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可以使用民用枪支的,有下列几种人员:经过批准的竞技体育运动场所、营业性射击场,还有一些合法的狩猎场可以配备枪支。牧民、猎民在特定的区域内,可以申请配置猎枪。保护野生动物以及相关科研单位,因为工作的需要,也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枪。
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枪支: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二)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带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
(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枪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
(四)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第八条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一条 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30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十二条 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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