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酒店要求一个房间只能住一个人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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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
如果消费者在已经明知这家酒店明确告知的情况下,而无法接受,实际上这一个合同磋商的阶段,相当于酒店和消费者没有达成入住的合意。
也就是说,双方的酒店服务合同没有成立,对于这种小纠纷,双方都没有什么过错。
注意,酒店此时给消费者说了一个前提,是北京所有的酒店都这么普遍要求,那么这就构成了一种显失公平的状态,因为,酒店作为提供方,对于酒店的行业入住规则和要求更具有专业性或者信息更有利于自己。
这就导致两个法律结果,一个是酒店提供合同订立前提的解释,可能有隐瞒或者是欺诈,另一个在专业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没有向消费者充分尽可能披露酒店的正常规则。
因为,北京的其他酒店,比如全季,北京酒店协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酒店房间的入住人数,这个时候,酒店这种解释,显然未能正常披露酒店的规则,甚至是做出了虚假和隐瞒表示。
一个是不符合合同契约订立精神,另一个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如果这种情况,真要打起官司来,酒店可能不光没理,还可能要给消费者退钱赔偿,
所以,这种解释,是违法,也是违规。
其实,订立房间是一回事,谁能住也是另一回事,方法总比困难多嘛!
如果消费者在已经明知这家酒店明确告知的情况下,而无法接受,实际上这一个合同磋商的阶段,相当于酒店和消费者没有达成入住的合意。
也就是说,双方的酒店服务合同没有成立,对于这种小纠纷,双方都没有什么过错。
注意,酒店此时给消费者说了一个前提,是北京所有的酒店都这么普遍要求,那么这就构成了一种显失公平的状态,因为,酒店作为提供方,对于酒店的行业入住规则和要求更具有专业性或者信息更有利于自己。
这就导致两个法律结果,一个是酒店提供合同订立前提的解释,可能有隐瞒或者是欺诈,另一个在专业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没有向消费者充分尽可能披露酒店的正常规则。
因为,北京的其他酒店,比如全季,北京酒店协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酒店房间的入住人数,这个时候,酒店这种解释,显然未能正常披露酒店的规则,甚至是做出了虚假和隐瞒表示。
一个是不符合合同契约订立精神,另一个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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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沁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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