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通行证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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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聪聪律师
2023-02-07 · TA获得超过3483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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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为本市常住户籍居民和驻深部队现役军人。
2.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不能申办1年多次赴香港个人旅游签注。
3.不属于法定不准出入境人员、不属于限制赴香港或者澳门人员、没有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4.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含两本)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
一、办理流程
申请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免费采集出入境证件照(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赴港澳签注的免采集)→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缴纳证件工本费→领取证件。 
港澳通行证,俗称双程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给中国内地居民因私往来香港或澳门地区旅游、探亲、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留学等非公务活动的旅行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2014修正) 》
第九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第十条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二)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三)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四)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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