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司法考试每日一题 ( 2009-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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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自有黄金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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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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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因打伤李某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不久,受害人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判决拘役2个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调查中,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检查张某的住所  
 B.如果在法院判决时张某的行政拘留已经执行完毕,则对其拘役的期限为一个半月
  C.如果张某之父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安机关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D.由公安局将张某送到看守所执行行政拘留

 [答案]B
 [考点]行政处罚的执行,也涉及警察的调查程序
 [解析]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中,没有关于警察对涉案人员的住所进行检查的规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作了明确要求,根据该法第87条的规定,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所以,A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因此B项是正确选项;C项内容与人们的生活经验相关,不少人认为C项是正确的,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为此设定了条件,该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可见,只有被认为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才可以被批准。提供担保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条件。所以,C项也是错误的。由于D项没有对“公安机关”作出限定,并且送看守所(羁押的是犯罪嫌疑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的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故D也是错误的。本题四个选项中,只有B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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