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事业单位职工病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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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 病假工资 、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法律客观: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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