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1月13日在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中得到了审议并通过。这一决定的正式文件编号为第2号,标志着其正式成为法规,自2012年4月1日起开始在南宁市范围内实施。
市长周红波在会议后签署并宣布了这一管理办法的公布日期为2012年2月16日,确保了其法律效力和公众的知情权。该管理办法旨在通过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有效调控市场价格,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和民生需求的满足,为南宁市的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这项管理办法的出台,体现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对价格管理的严谨态度和对公众利益的重视,它将对南宁市的市场价格、资源配置以及社会福利产生深远影响。对于相关企业和市民而言,理解和遵守这一规定,对于日常经营活动和生活消费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扩展资料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确保市场价格基本平稳,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制定《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1月13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2月16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办法》分总则、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法律责任、附则5章21条,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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