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的问题,跪求懂法律的朋友帮帮忙.感激不尽

我在东莞寮步镇某村包了一个菜市场.合同期本来是3年,后来合同到期了,我以建100米围墙和修理水道为理由,得到了村委会的同意,申请书里写明,五年之内如果村委会毁约,赔我10... 我在东莞寮步镇某村包了一个菜市场.合同期本来是3年,后来合同到期了,我以建100米围墙和修理水道为理由,得到了村委会的同意,申请书里写明,五年之内如果村委会毁约,赔我10倍的压金.问题如下:现在我听说要拆市场建公路,合同期还有4年,村委会应该不应该赔钱给我???还有,我市场的门面谁赔?因为他们投资了钱建房子,合同是和我签的,我在合同里面写明"如政府要入收土地,市场承包人(我),不付责任",他们应该找谁赔钱,或是没得赔,跪求得法律的朋友帮帮忙.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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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_别_处
2010-10-27 · TA获得超过250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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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政府要拆市场建公路,可以理解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村里的土地,这是政府行政行为,不是村委单方毁约的民事行为,政府行为,村委是可以免责的。当然,你们约定的承包费用可以按实际年度计算,多收的,村委应该退还给你。
  你说的多方关系不是很清楚。你和那些市场承包人之间也是民事责任,你多收的承包金退回给承包人。至于对市场房子的补助,就是谁建的补偿给谁。如果有多方参与投资建市场,如果有多方当时的投入资金证据和市场的总造价,那应该是按比例分配政府征地对地上建筑补偿款,你自己有添加建设的,如你说的围墙和水道等,也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如你和村委会的协议、你投入资金的证据等,如果是单独补偿这部分,那应该是你得,如果是整体补偿,你可以计算到你的投入比例里面计算应得部分。是投资方还是承包方,处理起来是不一样的。希望能帮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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