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帮我回答

一个工业公司,2008年销售收入总额为9700,其中不征税收入为320,其他应征税收入为520,销售产品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为3600,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10,有关费用其... 一个工业公司,2008年销售收入总额为9700,其中不征税收入为320,其他应征税收入为520,销售产品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为3600,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10,有关费用其他住处为132,税收罚款10,经批准课弥补的亏损额为15,,求应纳税所得额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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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小鬼
2010-11-05 · 超过11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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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利润=9700+520-3600-132-110-10=6368元
调增(减)=-320+(110-(9700+520)*5/1000)+10-15=-266.1元
应纳所得税额=6368-266.1=6101.9元
屏海读联
2010-10-31 · TA获得超过9.4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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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0-320+520-3600-(9700+520)*5/1000-132-15=6101.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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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未有过
2010-11-08 · TA获得超过3056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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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总额=9700+520=10220
成本费用等支出总额=3600+110+132+10=3852
按照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列支。
如果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没有单独核算,那么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3.13

除业务招待费的成本费用不得列支金额
=(3600+132)*3.13=116.81(纳税调增)

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
=(10220-320)*0.5%=49.5<110*60%
应纳税调增的业务招待费=110-49.5=60.5

税收罚款纳税调增=10

纳税调减不征税收入=320

弥补亏损额=15
应纳税所得额=10220-3852-320+60.5+10+116.81-15=62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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