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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业公司,2008年销售收入总额为9700,其中不征税收入为320,其他应征税收入为520,销售产品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为3600,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10,有关费用其...
一个工业公司,2008年销售收入总额为9700,其中不征税收入为320,其他应征税收入为520,销售产品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为3600,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10,有关费用其他住处为132,税收罚款10,经批准课弥补的亏损额为15,,求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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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0-320+520-3600-(9700+520)*5/1000-132-15=6101.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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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总额=9700+520=10220
成本费用等支出总额=3600+110+132+10=3852
按照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列支。
如果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没有单独核算,那么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3.13
除业务招待费的成本费用不得列支金额
=(3600+132)*3.13=116.81(纳税调增)
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
=(10220-320)*0.5%=49.5<110*60%
应纳税调增的业务招待费=110-49.5=60.5
税收罚款纳税调增=10
纳税调减不征税收入=320
弥补亏损额=15
应纳税所得额=10220-3852-320+60.5+10+116.81-15=6220.31
成本费用等支出总额=3600+110+132+10=3852
按照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列支。
如果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没有单独核算,那么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3.13
除业务招待费的成本费用不得列支金额
=(3600+132)*3.13=116.81(纳税调增)
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
=(10220-320)*0.5%=49.5<110*60%
应纳税调增的业务招待费=110-49.5=60.5
税收罚款纳税调增=10
纳税调减不征税收入=320
弥补亏损额=15
应纳税所得额=10220-3852-320+60.5+10+116.81-15=62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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