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求解 急求 谢谢帮助的人
案例分析:甲公司于2005年10月1日给乙公司发电子邮件,称本公司有一批电子元件欲出售,单价1000元,5日内保证有货,款到后立即发货。乙公司收到邮件后,立即于当日给甲回...
案例分析:
甲公司于2005年10月1日给乙公司发电子邮件,称本公司有一批电子元件欲出售,单价1000元,5日内保证有货,款到后立即发货。乙公司收到邮件后,立即于当日给甲回复邮件,表示愿意购买,并表明货物必须于10月11日之前送到,对于货款只同意单价700元,而且已经通过银行汇给了甲公司。甲公司当日收到电子邮件,10月2日收到银行汇款。收到汇款后,甲立即通知乙,货物只能按照单价1000元出售,请及时补齐货款,货款到位后发货。乙收到甲的通知后于10月3日回电子邮件表示:单价700元是自己的最高报价。乙的通知到达甲公司后,由于秘书的疏忽,甲公司老板没有及时看到乙的回复,直到10月5日才看到。甲公司老板表示接受乙的报价,但提出要签订正式的合同书。于是甲公司遂以双方电子邮件的内容为基础草拟了合同书。10月6日,甲公司董事长在位于A地的营业所内签字,并将合同书寄给了乙公司,同时将元件交丙运输公司交给乙公司。因为此时,乙公司老板在C地出差,乙公司遂派人将合同书送往C地。乙公司董事长于10月9日在合同书上签字,并于之前10月8日收到该批货物。那么:
(1)甲公司2005年10月1日给乙公司发的邮件,以及乙公司的回复分别属于什么性质?
(2)甲、乙两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如果存在,合同于何时成立?
(3)若甲、乙两公司未对交付货物地点作约定,如何处理?
(4)如果甲于10月10日将电子元件送到乙处,那么合同于何时成立,合同于何地成立?
(5)如果丙在运输过程中,因遭遇洪水,货物全部毁损,那么货物的损失由谁承担?
要求:
案例分析按得分点给分,要求说理充分,逻辑性要强,并有法律依据。 展开
甲公司于2005年10月1日给乙公司发电子邮件,称本公司有一批电子元件欲出售,单价1000元,5日内保证有货,款到后立即发货。乙公司收到邮件后,立即于当日给甲回复邮件,表示愿意购买,并表明货物必须于10月11日之前送到,对于货款只同意单价700元,而且已经通过银行汇给了甲公司。甲公司当日收到电子邮件,10月2日收到银行汇款。收到汇款后,甲立即通知乙,货物只能按照单价1000元出售,请及时补齐货款,货款到位后发货。乙收到甲的通知后于10月3日回电子邮件表示:单价700元是自己的最高报价。乙的通知到达甲公司后,由于秘书的疏忽,甲公司老板没有及时看到乙的回复,直到10月5日才看到。甲公司老板表示接受乙的报价,但提出要签订正式的合同书。于是甲公司遂以双方电子邮件的内容为基础草拟了合同书。10月6日,甲公司董事长在位于A地的营业所内签字,并将合同书寄给了乙公司,同时将元件交丙运输公司交给乙公司。因为此时,乙公司老板在C地出差,乙公司遂派人将合同书送往C地。乙公司董事长于10月9日在合同书上签字,并于之前10月8日收到该批货物。那么:
(1)甲公司2005年10月1日给乙公司发的邮件,以及乙公司的回复分别属于什么性质?
(2)甲、乙两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如果存在,合同于何时成立?
(3)若甲、乙两公司未对交付货物地点作约定,如何处理?
(4)如果甲于10月10日将电子元件送到乙处,那么合同于何时成立,合同于何地成立?
(5)如果丙在运输过程中,因遭遇洪水,货物全部毁损,那么货物的损失由谁承担?
要求:
案例分析按得分点给分,要求说理充分,逻辑性要强,并有法律依据。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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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的邮件是要约,因为其内容具体确定,乙公司的回复是新要约,因为其对要约作了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2)甲乙两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合同于10月8日时成立,因为此时虽乙公司董事长尚未签字,但甲公司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乙公司也接受,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3)若货物交付地点未约定,双方可以协议补充,如达不成补充协议,则甲公司将货物交给丙运输公司即视为完成交付(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4)合同于10月9日在C地成立,因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
(5)货物的损失由乙公司承担,因为甲公司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丙公司后,标的损毁、灭失的风险应由买受人乙公司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2)甲乙两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合同于10月8日时成立,因为此时虽乙公司董事长尚未签字,但甲公司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乙公司也接受,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3)若货物交付地点未约定,双方可以协议补充,如达不成补充协议,则甲公司将货物交给丙运输公司即视为完成交付(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4)合同于10月9日在C地成立,因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
(5)货物的损失由乙公司承担,因为甲公司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丙公司后,标的损毁、灭失的风险应由买受人乙公司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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