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利润
某企业2008年度账面累计实现可供分配利润1000万元,2009年4月将该可分配利润向股东进行分配,其中香港罗特斯持股48%,但罗特斯在分红时持有股权的时间未超过12个月...
某企业2008年度账面累计实现可供分配利润1000万元,2009年4月将该可分配利润向股东进行分配,其中香港罗特斯持股48%,但罗特斯在分红时持有股权的时间未超过12个月,在向股东分派2008年红利时,应代扣的股息税为()万元,如果此提改为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为()万元,如果理解的。
展开
展开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 [2008]159号),有关购买股票获取的股息红利免税的解释中已经得到明确。该通知规定:鉴于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主要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益,而且买卖和变动频繁,税收管理难度大,因此,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所以若这家企业是上市公司,香港罗特斯持有其股权少于12个月,则是要交税的,税法规定是减按50%征税,即10%的税率。股息税1000*48%*10%=48万。若超过12个月,则免税。
若这家企业是非上市公司,则不管有没超过12个月,都免股息税。
香港公司应该属于外资企业吧,好像外资企业收到的股息红利免税。具体看注会税法书上吧,都有的,在企业所得税那章,这块知识点记的不是很全了,呵呵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所以若这家企业是上市公司,香港罗特斯持有其股权少于12个月,则是要交税的,税法规定是减按50%征税,即10%的税率。股息税1000*48%*10%=48万。若超过12个月,则免税。
若这家企业是非上市公司,则不管有没超过12个月,都免股息税。
香港公司应该属于外资企业吧,好像外资企业收到的股息红利免税。具体看注会税法书上吧,都有的,在企业所得税那章,这块知识点记的不是很全了,呵呵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