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务上银行未付款,但是预知这笔款肯定会在近期支付,且入账和支付不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可不可以?
具体情况是,我们公司是本月10日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即10月10日发放9月的工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9月工资应计提在当9月,且银行发账也做在9月,如此工资科目才不会有余...
具体情况是,我们公司是本月10日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即10月10日发放9月的工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9月工资应计提在当9月,且银行发账也做在9月,如此工资科目才不会有余额,这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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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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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9月工资,应该计提在9月,因9月未发放,形成了企业对职工的负债,所以记在负债类科目“应付职工薪酬”里
等你10月10日发放时,再借记应付职工薪酬,消除负债。
现在你将10月10日发放工资也做在9月里,那么,资产负债表日(9月30日),你实际未发工资,有对职工的负债,但你的账户里已经没有余额了,是不对的
另外,资产负债表日,你银行存款的货币资 金也与实际余额不符,是大错特错的。
9月工资,应该计提在9月,因9月未发放,形成了企业对职工的负债,所以记在负债类科目“应付职工薪酬”里
等你10月10日发放时,再借记应付职工薪酬,消除负债。
现在你将10月10日发放工资也做在9月里,那么,资产负债表日(9月30日),你实际未发工资,有对职工的负债,但你的账户里已经没有余额了,是不对的
另外,资产负债表日,你银行存款的货币资 金也与实际余额不符,是大错特错的。
追问
提前做银行支付账只是存在未达账项而已,这是会计上大家都公认的存在,怎么能说大错特错呢?银行余额调节表不就有企业已付,银行未付的存在吗?
追答
未达账项是指,银行已经出账,因结算凭证没到企业,所以企业未入账,以及企业已经开出支票支付,但银行还没有划拨,企业根据开出的支票入账,而银行没有划拨所以没有入账
这种情况属于正常的业务,所以才说未在账项是公认的存在
但是你上面的,就不属于未达账项,而是虚假业务
你9月是不可能发放9月工资的,而且你确实没有发放,没有发生的业务你入账,当然是大错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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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工资科目不能有余额呢?
9月工资应该在9月内计费用,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工资
然后什么时候真正发,就消 应付工资 。
(工资计入费用不应跨月,什么时候发,是你们自己的事情,可以跨月,也可以当月月底)
9月工资应该在9月内计费用,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工资
然后什么时候真正发,就消 应付工资 。
(工资计入费用不应跨月,什么时候发,是你们自己的事情,可以跨月,也可以当月月底)
追问
应付工资每个账期末是否有余额不是允不允许的问题,会计制度上没有明文规定应付工资科目一定不允许有余额,但是换一个角度,如果应付工资有余额,从账务上看就存在公司拖延职工工资的问题,劳动局如真要纠缠这个问题,我觉得对企业来说这种做法绝对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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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付职工薪酬的允许有余额的
另外,工资的时间发生月在9月,那么费用就应该是在9月,则借:费用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但是你实际发放的月份为10月份,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9月份末是允许有差额的,到10月份发放的时候,应付职工薪酬是平的
另外,工资的时间发生月在9月,那么费用就应该是在9月,则借:费用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但是你实际发放的月份为10月份,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9月份末是允许有差额的,到10月份发放的时候,应付职工薪酬是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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