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分析解答与答案
2008年王某研制开发了一种“自动式摘豆机”,并与2009年7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009年10月王某与甲厂签约了独家实施经营许可,合同约定的有效地域范围为北京、天津两市...
2008年王某研制开发了一种“自动式摘豆机”,并与2009年7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009年10月王某与甲厂签约了独家实施经营许可,合同约定的有效地域范围为北京、天津两市,有效期5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合同自2009年11月1日生效。合同生效不久,王某又与他人合办了一家私营公司,在北京销售同样的专利产品。甲厂得知此情况后,便与王某交涉此事。但王某称自己占有该私营公司60%的股份,根据合同规定,自己有权在全国任何地域范围实施该专利。甲厂认为,依据合同约定,王某虽然有权自己实施该专利,却无权许可第三人——私营公司在北京实施该专利。
问:⑴王某有权许可私营公司在北京范围内实施该专利吗?
⑵此案应如何处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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