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一个案例

2001年1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支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 2001年1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支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而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庭,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则以甲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请回答:
① 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样的合同?为什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乙公司是否属于违约?乙公司拒绝付款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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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亮律师
推荐于2016-10-14 · TA获得超过197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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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二、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违约。因为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例中,甲公司未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未履行其义务,那么乙公司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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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0610
2010-11-02 · TA获得超过356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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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合同当然是有效合同,因为其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乙公司不属于违约,因为此合同是一买卖合同,而买卖合同卖方的主要义务就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作为房屋,在未进行转移登记之前,所有权是不转移的。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在甲方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转移房屋所有权之前,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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