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问题 10
2001年3月1日,公民张某等5人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管理局经审核认定张某等5人所报送的材料不符合条件,遂决定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通知张某等5...
2001年3月1日,公民张某等5人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管理局经审核认定张某等5人所报送的材料不符合条件,遂决定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通知张某等5人。半年后,张某等5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该工商局拒绝作出行政行为。工商局答辩称张某等5人已超过3个月的诉讼时效,张某称由于工商局未告知其权限和起诉期限,其诉讼时效应为2年。工商局认为,由于申报注册公司的制式格式表格上已有注明,要求填表人应阅读公司相关规定,而公司法中对诉权与起诉期限已有规定内容,所以应当理解为工商局已经告知张某等诉权和期限。从张某等人填表注册之日起至起诉时已有半年多,超过了3个月的诉讼时效。因此,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问题,工商局如何为自己辩护?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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