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0年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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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依据
(一)每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
(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
公有(包括公产、企业产、宗教产)住宅房屋按照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计租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租面积×K值)。
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并对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居民,经被拆迁居民自愿申请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招租补贴和定向经济适用房安置方式。
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本片房屋由天津中量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评估结果为:
该片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基准单价:13800元/㎡。(建筑面积)
拆迁公有住宅房屋,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5%给予被拆迁人(产权人)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95%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计算方法:
公有住房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单价×95%×建筑面积(计租面积×K值)
(三)对符合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见《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政策规定》。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1、实行产权调换的定向经济适用房具体地点:南开区芥园西道与冶金路交口大园定向经济适用房。选购房条件及入住时间见《房屋产权调换选购定向经济适用房指南》。
2、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结算方式:按照市有关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产权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该片产权调换房屋,货币安置补偿金额超出选购定向经济适用房的差价部分,由拆迁人支付被拆迁户;选购的定向经济适用房超出货币安置补偿金额的差价部分,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产权人)自行支付。
3、产权调换的原则:选择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产权人),以每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限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产权人)本人凭拆迁协议和封房证选购一套。
4、选购房办法: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产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封房手续后,即可到哈尔滨道69号(哈尔滨道与黑龙江路交口)办理选购房手续。详见《房屋产权调换选购定向经济适用房指南》
住宅用于经营的房屋, 补偿安置标准见补充规定。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旧料归己,由拆迁人拆除的以料抵工。
住宅房屋搬迁补助及奖励办法
(一)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全部住房(包括附属房屋及违章建筑)的,凭“封房证”每户奖励12000元。
(二)凡自行搬迁并腾空全部房屋(包括附属房屋及违章建筑)的,凭“封房证”,每户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3000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不享受该项补助)
(三)按拆迁协议支付每户搬家补助费300元。
(四)装有家庭电话的,凭上月交费票据,每部电话补助150元,由用户自行办理移机手续。
(五)装有电力“一户一表”的,凭购电卡每块补助110元,由用户自行办理迁移手续。
(六)装有有线电视的,凭和平区有线电视使用证,每户补助200元。
(七)装有管道煤气的,凭煤气使用证,每套煤气设施补助1000元。
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不得私自拆除原房屋的结构、设备以及自来水、煤气等管道设施,违者作价赔偿。
其它有关规定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申请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做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用房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和平区政府强制拆迁。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凡被强制拆迁的,除扣发搬家补助费外,其所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租赁费超过临时安置补助费3000元的,从核定的货币补偿款中扣除。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每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
(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
公有(包括公产、企业产、宗教产)住宅房屋按照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计租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租面积×K值)。
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并对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居民,经被拆迁居民自愿申请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招租补贴和定向经济适用房安置方式。
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本片房屋由天津中量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评估结果为:
该片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基准单价:13800元/㎡。(建筑面积)
拆迁公有住宅房屋,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5%给予被拆迁人(产权人)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95%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计算方法:
公有住房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单价×95%×建筑面积(计租面积×K值)
(三)对符合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见《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政策规定》。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1、实行产权调换的定向经济适用房具体地点:南开区芥园西道与冶金路交口大园定向经济适用房。选购房条件及入住时间见《房屋产权调换选购定向经济适用房指南》。
2、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结算方式:按照市有关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产权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该片产权调换房屋,货币安置补偿金额超出选购定向经济适用房的差价部分,由拆迁人支付被拆迁户;选购的定向经济适用房超出货币安置补偿金额的差价部分,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产权人)自行支付。
3、产权调换的原则:选择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产权人),以每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限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产权人)本人凭拆迁协议和封房证选购一套。
4、选购房办法: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产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封房手续后,即可到哈尔滨道69号(哈尔滨道与黑龙江路交口)办理选购房手续。详见《房屋产权调换选购定向经济适用房指南》
住宅用于经营的房屋, 补偿安置标准见补充规定。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旧料归己,由拆迁人拆除的以料抵工。
住宅房屋搬迁补助及奖励办法
(一)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全部住房(包括附属房屋及违章建筑)的,凭“封房证”每户奖励12000元。
(二)凡自行搬迁并腾空全部房屋(包括附属房屋及违章建筑)的,凭“封房证”,每户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3000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不享受该项补助)
(三)按拆迁协议支付每户搬家补助费300元。
(四)装有家庭电话的,凭上月交费票据,每部电话补助150元,由用户自行办理移机手续。
(五)装有电力“一户一表”的,凭购电卡每块补助110元,由用户自行办理迁移手续。
(六)装有有线电视的,凭和平区有线电视使用证,每户补助200元。
(七)装有管道煤气的,凭煤气使用证,每套煤气设施补助1000元。
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不得私自拆除原房屋的结构、设备以及自来水、煤气等管道设施,违者作价赔偿。
其它有关规定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申请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做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用房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和平区政府强制拆迁。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凡被强制拆迁的,除扣发搬家补助费外,其所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租赁费超过临时安置补助费3000元的,从核定的货币补偿款中扣除。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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