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实行什么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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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属于食品安全法五章第八十六条。\r\n\r\n食品安全法中原文如下:\r\n\r\n 第五章 食品检验\r\n\r\n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r\n \r\n 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r\n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r\n\r\n 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r\n\r\n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r\n\r\n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r\n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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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中第五章规定了食品检验: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
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定。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
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
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
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
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
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
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
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
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
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
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
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
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
方法。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
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
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第九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适用本法有关食品检验的规定
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定。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
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
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
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
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
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
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
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
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
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
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
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
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
方法。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
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
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第九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适用本法有关食品检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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