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作业1:

2008年9月,某工艺厂与吴某签订合同,约定由工艺厂提供原材料和花样图案,吴某为工艺厂制作藤编工艺品,工艺厂每月按照吴某交付的工艺品数量给付报酬,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履行... 2008年9月,某工艺厂与吴某签订合同,约定由工艺厂提供原材料和花样图案,吴某为工艺厂制作藤编工艺品,工艺厂每月按照吴某交付的工艺品数量给付报酬,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履行六个月之后,因为市场上的藤编工艺品,滞销,工艺厂单方面解除了与吴某的合同,吴某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请分析:1、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
2、吴某能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工艺厂应当承担怎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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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3 · TA获得超过2.1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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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属于合同关系 有合同法调整

2不能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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