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孩上户口随父亲还是随母亲 是否有强制规定
没有的,新生婴儿在办理入户时,可以跟随父亲或者母亲中任何一方。
但是与之配套的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需要满足一定的优先顺序:
1、其中一方是个人户,另一方是集体户,则只能上在个人户上;
2、双方都是集体户,但一方是单位集体户,一方是人才市场集体户,则只能上在单位集体户;
3、其它各种情形,可以随便上在任何一方的户口上。
扩展资料:
本市户籍居民的婴儿,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
1. 境内出生,出生不满30天(超过30天但未满一周岁的,参照办理),尚未合法申报户口;
2.父母双方户口均已迁入本市或出生时父母一方户口已迁入本市,父(母)属本市高校集体户学生户口的除外;
3.符合本市出生入户计划生育政策的政策内一孩(双(多)胞胎除外)。
注:1、根据《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申报前需先行经本市父(母)户籍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同意。计划生育证明信息已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共享使用,申报入户登记时不需提供纸质《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2、高校在读学生的婴儿应在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母)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如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在读学生集体户口,应在婴儿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地申报。如婴儿父母毕业满2年,但户口仍属高校集体户学生户口的,应在父母户口迁出后,在迁入地申报出生登记。
申请材料
1.《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不需填写,受理后需申报人签名确认);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收取副页);
3.婴儿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应分别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失踪判决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父母的婚姻法律文书。属离婚或再婚的,还需提交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除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外,如该证明及户口簿不能反映夫妻关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出具证明夫妻关系的相关材料;
5.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父母信息填写不完整、出生地非父母户籍地、长期居住地或证件存疑的,还需提供盖有发证机关公章的婴儿出生医学档案复印件及申请人父(母)的书面情况说明;
(2)《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出生医学档案与《出生医学证明》内容不符的,需更换《出生医学证明》(监护人可申请在市公安局指定或本市其他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凭鉴定结论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关申请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子女关系真伪存疑,申报人无法有效举证,也未能通过其他方式调查核实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4)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在读学生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婴儿父母的集体户口页或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及婚育情况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及与婴儿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德州市新生儿入户办理指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圳新生儿出生入户办法
小孩上户口随父亲还是随母亲没有强制的规定,新生儿或孩子在上户口的时候,是可以跟着父亲或母亲任意一方的户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