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帮忙解答下两道关于合同法的题目,在线等,急!!!
求帮忙解答下两道关于合同法的题目,在线等,急!!!1.张某与李某是农民,因张某急需稻草,经人介绍两人相识,当天,两人商定,李某以每斤2角的价格卖给张某2000斤稻草,共计...
求帮忙解答下两道关于合同法的题目,在线等,急!!!1.张某与李某是农民,因张某急需稻草,经人介绍两人相识,当天,两人商定,李某以每斤2角的价格卖给张某2000斤稻草,共计价款400元。张某当即交付200元,并言明,待第二天将余款交齐并将稻草拉走。不料,从当天晚上起一连下了几天大雨,将放在李某家院里准备卖给张某的稻草全部淋湿,并有大部分霉烂。几天后,张某到李家,准备交款运稻草,见此情况便要求李某退还已支付的200元钱还给他。李某则说,这些稻草已经卖给你了,损失是你的,并要求张某支付剩余的稻草款,张某无奈,便起诉之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已经支付的人民币200元。张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2.甲向乙购买一台大型设各,由于疏忽在合同中未规定检验期。设各运回后,甲即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未发现质量有问题,于是投入使用。至第三年,设各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现设各关键部位的质量瑕疵。按照该设各的说明书,其质量保证期为5年。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为什么?
A.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
B.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有瑕疵,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
C.该设各有质量保证期5年的规定,故出卖人仍应承担责任
D.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限,都存在过错,应分担责任 展开
2.甲向乙购买一台大型设各,由于疏忽在合同中未规定检验期。设各运回后,甲即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未发现质量有问题,于是投入使用。至第三年,设各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现设各关键部位的质量瑕疵。按照该设各的说明书,其质量保证期为5年。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为什么?
A.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
B.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有瑕疵,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
C.该设各有质量保证期5年的规定,故出卖人仍应承担责任
D.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限,都存在过错,应分担责任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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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有效成立,但因双方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风险也未发生转移,稻草霉烂的损失只能由李某承担。因李某所有的稻草大部分已经霉烂,李某已无履约的可能,双方应解除合同。李某收取的200元钱应该返还。
关于本案,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确定无疑,争议焦点在于动产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时间。稻草属于动产,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合法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自交付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因此,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而关于风险的负担即指买卖合同成立后标的物意外灭失毁损的损失由谁承担。关于风险转移,一种观点认为应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一种观点为自交付时转移。而本案中,稻草的所有权未转移并且也未交付,因此稻草的风险应由李某承担。
2.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本题中,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是5年,应适用第158条第2款的但书规定,出卖人仍应承担责任,故C项的叙述是正确的。相应地, ABD三项的叙述是错误的。
关于本案,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确定无疑,争议焦点在于动产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时间。稻草属于动产,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合法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自交付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因此,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而关于风险的负担即指买卖合同成立后标的物意外灭失毁损的损失由谁承担。关于风险转移,一种观点认为应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一种观点为自交付时转移。而本案中,稻草的所有权未转移并且也未交付,因此稻草的风险应由李某承担。
2.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本题中,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是5年,应适用第158条第2款的但书规定,出卖人仍应承担责任,故C项的叙述是正确的。相应地, ABD三项的叙述是错误的。
追问
第一题稻草买卖在合同法上有没有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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