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常生活中有没有涉及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情形?
2020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
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明确要求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者五类人员从重处罚。
要求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标本兼治。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签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9类不法侵害,以及面临这些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扩展资料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未成年人

2024-10-21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