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心脏病患者有哪些妊娠指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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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妊娠指征:
(1)心脏病变较轻。
(2)心功能I~II级。
(3)既往无心衰史。
(4)无其他并发症者。
(5)妊娠后密切监护。
2.不宜妊娠指征:
(1)心脏病较重。
(2)心功能Ⅲ级或以上。
(3)既往有心衰史。
(4)有肺动脉高压、紫绀型先心病、严重心律失常、活动风湿热、心脏病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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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妊娠指征:
(1)心脏病变较轻。
(2)心功能I~II级。
(3)既往无心衰史。
(4)无其他并发症者。
(5)妊娠后密切监护。
2.不宜妊娠指征:
(1)心脏病较重。
(2)心功能Ⅲ级或以上。
(3)既往有心衰史。
(4)有肺动脉高压、紫绀型先心病、严重心律失常、活动风湿热、心脏病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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