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分析?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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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38e0171
2020-06-21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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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被告是一种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
第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是一种实践行为,所以原告仅提供借条原件不足以证明借款关系的成立。但是由于被告提出在2016年10月已归还10万元及利息,其实就是承认借款关系的成立,即成立自认,则原告无需再对借款关系成立这一事实进行举证。
第二,根据民诉法的举证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提出已归还10万元及利息的主张,就应该对该主张进行举证,因其不能拿出有力的证据,那么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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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亦博
2024-12-03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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