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问题
我结婚两年,老公婚前有一套房子,现在有一个14个月大的女儿,因老公有外遇半年(没回家住)。现在我要和他离婚,我没上班两年了,老公就是靠他妈妈有钱也没上班(钱是有的花的)。...
我结婚两年,老公婚前有一套房子,现在有一个14个月大的女儿,因老公有外遇半年(没回家住)。现在我要和他离婚, 我没上班两年了,老公就是靠他妈妈有钱也没上班(钱是有的花的)。
我要问女儿归谁?
老公(老公也没钱的,在妈妈厂里打工,都是爸爸妈妈的)
需要付我钱吗?付多少?
女儿的抚养费是多少?付到几时?
他这样算不算重婚?我可以告他吗?
我有权力分到老公的房子吗?
我有权力要精神补偿吗?
我该怎么做才能拿到更多钱或别的?
房子是老公和他爸爸的名字 展开
我要问女儿归谁?
老公(老公也没钱的,在妈妈厂里打工,都是爸爸妈妈的)
需要付我钱吗?付多少?
女儿的抚养费是多少?付到几时?
他这样算不算重婚?我可以告他吗?
我有权力分到老公的房子吗?
我有权力要精神补偿吗?
我该怎么做才能拿到更多钱或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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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夫妻间的财产做出了归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对于按法律的归定或依约定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中的一方没有单独得处分权. 离婚时分割财产的方式:
包括两类,一类是协议分割,即采取书面的方式在婚前、或离婚之前协议,约定财产的所有权归谁所有,离婚的话怎么样分割财产。有这个的协议,再加上对孩子的抚养方式协议一致,两个拿着它到当地民政部门就可以协议离婚了。
如果没有协议或达不成协议的,那么只有诉请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了。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如要判决离婚的,法院会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置,法院判决分配财产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里所说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 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如果离婚是因为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即要求过错方在分割财产后,从自己的财产给予无过错方赔偿)。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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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对于按法律的归定或依约定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中的一方没有单独得处分权. 离婚时分割财产的方式:
包括两类,一类是协议分割,即采取书面的方式在婚前、或离婚之前协议,约定财产的所有权归谁所有,离婚的话怎么样分割财产。有这个的协议,再加上对孩子的抚养方式协议一致,两个拿着它到当地民政部门就可以协议离婚了。
如果没有协议或达不成协议的,那么只有诉请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了。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如要判决离婚的,法院会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置,法院判决分配财产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里所说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 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如果离婚是因为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即要求过错方在分割财产后,从自己的财产给予无过错方赔偿)。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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