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情况能在原告地立案吗?法律高手请进
我是南方人,但是我的老公是北方人,我们是在我住的地方登记的,我们的情况很特别,总之感情不怎么好,今年8月我生下了女儿,10月25号那天我们又吵架了,他把电视机砸了,后带着...
我是南方人,但是我的老公是北方人,我们是在我住的地方登记的,我们的情况很特别,总之感情不怎么好,今年8月我生下了女儿,10月25号那天我们又吵架了,他把电视机砸了,后带着女儿回了北方,那天民警劝他把女儿留下,他没有不听。女儿还在哺乳期,听律师说我要起诉离婚的话要去被告地。他在我家这呆了快2年了,我可不可以在婚姻登记地起诉呢、?高手帮帮忙,我有十多天没看到女儿了,真的好想她,他爸还有暴力倾向,好担心,那地方不怎么好,以后对孩子的成长也不好,可是我总感觉他就是要霸占着女儿,不是爱她,他心里有点问题,满口都是不切实际的谎言。有谁帮我出出主意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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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情况,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对管辖权有约定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立案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1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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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婚后的经常居住地是你老家就可以,司法解释有一条规定,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没有离开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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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被告所在地是指,被告的住所地,住所地不明确的按经常居住地,你老公的住所地在哪,如果在你家的话就可以在你家那里的法院起诉他,若不是,则只能去他那里的法院起诉。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被告所在地是指,被告的住所地,住所地不明确的按经常居住地,你老公的住所地在哪,如果在你家的话就可以在你家那里的法院起诉他,若不是,则只能去他那里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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