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能用医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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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日,我国正式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其中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由于交通事故多属于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所以,各地医保政策均规定交通事故不属于医保范围,也就是不能使用医保卡,需要伤者或者责任方或者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费用,由交警划定责任后各自按比例承担。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保障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让参保者受益。同时另一方面也避免了重复报销,避免受害人得到的补偿超过其所花的费用。
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我国的保险法中就“第三方责任人致伤”的医保申请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一些地方规定“对调查后判定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或因自身患有精神类疾病造成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部分,按规定比例报销。”这种“先行支付”看起来很美,但操作起来比较麻烦。因为医保部门不是执法部门,很难了解调查第三方的收入,另外即使法院判决对第三方进行追偿,现实生活中的执行难问题也难以保障执行到位,医疗保险资金的安全就很难保障。
所以,目前各省市对交通事故、触电、火灾、酗酒、溺水等和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机构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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