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强制执行后还是不还钱,怎么办?
申请强制执行后依然拿不上钱的,能够由采用其他执行措施,包含入录失信执行人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假如失信执行人的确无执行工作能力的,可人民法院暂时中止实行。
借款不还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流程:
第一步:申请办理
产生法律认可的民事判决、判决及其刑事判决、判决,被告方务必执行。一方回绝执行的,另一方被告方能够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还可以由审判员移交法官实行。
对依规开设的仲裁委员会的裁定,一方被告方不执行的,另一方被告方能够向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受申请办理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实行。
对公证处依规授予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效力的债务公文,一方被告方不执行的,另一方被告方能够向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受申请办理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实行。公正债务公文确实有不正确的,人民检察院判决未予实行,并将裁定书送到彼此被告方和公证处。
第二步: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方、利害关系人觉得实行个人行为违背法律法规的,能够向承担实行的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书面形式质疑。被告方、利害关系人明确提出书面形式质疑的,人民检察院理应自接到书面形式质疑之日起15日内核查,原因创立的,判决撤销或是纠正;原因不创立的,判决驳回申诉。
第三步:申请办理行政复议
被告方、利害关系人对判决不服气的,能够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型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行政复议。人民检察院自接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出六个月未实行的,申请执行人能够往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核查,能够勒令原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期内实行,还可以决策由该院实行或是命令别的人民检察院实行。
实行全过程中,第三人对实行标底明确提出书面形式质疑的,人民检察院理应自接到书面形式质疑之日起十五日内核查,原因创立的,判决中断对该标底的实行;原因不创立的,判决驳回申诉。第三人、被告方对判决不服气,觉得原裁定、判决不正确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流程申请办理;与原裁定、判决不相干的,能够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型人民检察院提到起诉。
第四步:向失信执行人传出实行通告
法官收到申请执行书或是转交实行书,理应向失信执行人传出实行通告,勒令其在特定的期内执行,贷款逾期不执行的,申请强制执行。失信执行人不执行裁判文书明确的责任,并有可能藏匿、迁移资产的,法官能够马上采用申请强制执行对策。
第五步:采用强制执行措施
采用申请强制执行对策时,法官理应出示相关证件。实行结束后,理应将实行状况制作询问笔录,由到场的相关工作人员签字或是盖公章。实行人民法院能够根据下列申请强制执行的对策:查看、锁定、划转被申请执行人的储蓄;扣押、获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益;被查封、扣留、竞拍、卖掉被申请执行人的资产;搜察被申请执行人藏匿的资产;强制性被申请执行人交货裁判文书特定交货的钱财或是票据等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