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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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以下待遇:(1)治疗工伤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
(4)康复治疗费。
(5)辅助器具费。
(6)停工留薪期工资。
(7)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由用人单位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
(4)康复治疗费。
(5)辅助器具费。
(6)停工留薪期工资。
(7)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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