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管理制度

请销假管理制度... 请销假管理制度 展开
 我来答
创作者DKEIFHCB6736
行业观察员

2021-12-22 · 刘振海(越秀区广州广东)
创作者DKEIFHCB6736
采纳数:10986 获赞数:19104

向TA提问 私信TA
展开全部
请销假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及联系方式,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较长假期需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办公室,并交接工作。
当事人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 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届满任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等特殊情况可由家属或电话请假以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1246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兰州荒漠之舟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小白兔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西安夜猫子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还有疑问? 马上咨询38544位在线律师,3分钟快速解答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