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餐饮食品安全的措施
法律分析:1 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高度重视病毒传染可能引发的风险,按照相关部门的工作指引,做好员工培训,做足防控措施。
2 关注就餐人员身体状况。密切关注酒店消费人员的身体状况,特别是老年人、幼儿、孕妇及抵抗力较弱人群,及时对消费者进行发热症状提醒,如若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消费者,严格做好登记工作。
3 严把原料采购关。要从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原(辅)料,落实好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猪肉等动物产品,必须严格索取“两证一报告”。不加工制作腐败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限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4 严格员工健康管理。做好每天晨检记录建档,测量工作人员体温,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员工要立即停止上班,做好登记并及时到医院就诊。分餐、明档操作、熟食加工及其他专间内的操作员工要戴好口罩上岗。
5 保持消毒通风工作。确保餐用具消毒后使用,每天对保洁空间进行消毒。操作场所、餐厅、员工宿舍要保持空气流通。密闭房间的空调,要定期对空气过滤装置进行清洁消毒。
6 保持个人卫生。保持个人清洁卫生,特别是加工食物前、餐前便后、上岗之前、结束操作后、接触垃圾筒等后,要用流动水和皂液洗手,手部揉搓时间不少于20秒,必要时要用消毒液进行消毒。
7 加强过程控制。食品加工要充分煮熟煮透,确保加热食品的中心温度不低于70℃。凉菜制作、生食海产品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以及配送等重点环节要规范加工操作,要生熟分开,所有加工菜品均要按规定留样。
8 避免超负荷经营。接待大型聚餐的单位,原则上建议将团餐、集体用餐、婚宴、师生聚餐等推迟或取消,避免病毒传染。坚决杜绝超负荷供应餐食,餐饮具、炊具、用具需提前做好准备,并严格执行日常维护和消毒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