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每年都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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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是一次性征收,不是每年都交。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耕地占用税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有哪些
1.、纳税人按属地原则到县市、区地税部门填报纳税申报表;
2、县市、区地税部门核实计税面积、应纳税额并填写“税务代保管资金”账号,保留申报表市、县级地税机关留存联后,其余二联随建设用地审批资料直接报省地税局驻省国土部门征收窗口。纳税人按当地地税部门核实的应纳税额在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预缴税款,纳税人凭缴款的银行回单到当地地税部门领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3、省地税局驻省国土部门征收窗口管理员复核耕地占用税有关数据,并送省地税局审核征免事项;
4、省地税部门在省国土部门发出用地批文前,核实计税面积、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有哪些
1.、纳税人按属地原则到县市、区地税部门填报纳税申报表;
2、县市、区地税部门核实计税面积、应纳税额并填写“税务代保管资金”账号,保留申报表市、县级地税机关留存联后,其余二联随建设用地审批资料直接报省地税局驻省国土部门征收窗口。纳税人按当地地税部门核实的应纳税额在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预缴税款,纳税人凭缴款的银行回单到当地地税部门领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3、省地税局驻省国土部门征收窗口管理员复核耕地占用税有关数据,并送省地税局审核征免事项;
4、省地税部门在省国土部门发出用地批文前,核实计税面积、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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