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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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存基数
1、在职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执行。
2、各单位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今年全市统一最高限额为31600元。
3、各单位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4250元。
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园区住房公积金在本结算年度内月缴存额最低为500元/月,每增加500元为一档,最高不超过5000元/月。
5、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
6、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2年7月起执行。
二、操作提醒
1、对2022年7月实际缴存基数低于4250元的在职员工,由中心统一调整至4250元,并通过系统统一生成2022年7月应缴差额,与8月份住房公积金一起征缴。
2、对2022年7月实际缴存基数为28400元、且2021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28400元的在职员工,请缴存单位于2022年8月10日24点前登录企业客户端,通过“7月缴存基数为28400元人员新基数确认”模块,进行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申报。中心系统将根据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统一生成2022年7月应缴差额,与8月份住房公积金一起征缴。
三、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自2020年7月起调整如下:
甲类综合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26400元,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3368元。
乙类综合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9335元,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3368元。
园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26400元,月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为3368元。
以上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如下: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大型企业等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在享受减半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且缓缴期截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工资基数在省公布的2021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适当档次,期间免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1、在职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执行。
2、各单位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今年全市统一最高限额为31600元。
3、各单位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4250元。
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园区住房公积金在本结算年度内月缴存额最低为500元/月,每增加500元为一档,最高不超过5000元/月。
5、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
6、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2年7月起执行。
二、操作提醒
1、对2022年7月实际缴存基数低于4250元的在职员工,由中心统一调整至4250元,并通过系统统一生成2022年7月应缴差额,与8月份住房公积金一起征缴。
2、对2022年7月实际缴存基数为28400元、且2021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28400元的在职员工,请缴存单位于2022年8月10日24点前登录企业客户端,通过“7月缴存基数为28400元人员新基数确认”模块,进行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申报。中心系统将根据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统一生成2022年7月应缴差额,与8月份住房公积金一起征缴。
三、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自2020年7月起调整如下:
甲类综合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26400元,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3368元。
乙类综合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9335元,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3368元。
园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26400元,月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为3368元。
以上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如下: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大型企业等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在享受减半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且缓缴期截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工资基数在省公布的2021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适当档次,期间免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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