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收购民营企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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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企业分为很多不同的形式,其中有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两种作为主导。 国有企业顾名思义就是指国家拥有大部分股权的企业,当然了它也是可以被收购的,其收购的程序有以下情况: 1、收购双方协商收购事宜。 2、征得被收购股权所有人或其代表的同意,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转让。 3、收购方与拟被收购的股权人签订收购协议。 4、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报告、公告义务。 5、协议收购双方履行收购协议,办理 股权转让 过户等相关手续。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和《 公司法 》的规定,企业兼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根据契约关系进行股权合并,以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 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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