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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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于受伤职工本人月工资乘九个月;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等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乘四个月;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等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九个月;四、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转院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赔偿。具体为:(一)医疗费:按百分之百享受。(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但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最长二十四个月,在此期间的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享受。(四)转院费用: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享受。(五)生活护理费:依据鉴定结论享受不同待遇分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三个等级。完全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享受。大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享受。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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