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污水处理厂是如何处理污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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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槑17
2022-11-19 · TA获得超过1.1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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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大学时有读过有关污水处理的课题。不同的污水处理厂有不同的处理程度,亦有不同的污水处理方式和设备。要求较高的自然有较多步骤和技术。不过,我本人不大清楚「七个大缸」是指哪些。 我曾到元朗污水处理厂考察,从它的简介(可在渠务署网页下载)中亦看不到有「七个大缸」那么多。或者我用元朗污水处理厂提供的资料作例子,简介一下。 元朗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的流程﹕ 隔筛(Screen) -> 刮臂式沉砂池(Detritor) -> 初级沉淀池(Primary Sedimentation Tank) -> 曝气池(Aeration Tank) -> 最后沉淀池(Final Sedimentation Tank) -> 排放 1) 隔筛﹕隔去大的物件 2) 刮臂式沉砂池﹕圆形的池,沉淀悬浮在水中的杂质然,刮臂会将沉淀的杂质推进池底的收集口。浮在水面的浮渣会被设在水面的收集器除去。 3) 初级沉淀池﹕设计和功能与上述的沉砂池类似,沉淀的物质被称为初级污泥会被除去。 4) 曝气池﹕不断在池中加进适量氧气,供池中的微生物生长、繁殖、并消化水中的有机化合物。 5) 最后沉淀池﹕又称次级沉淀池,设计和功能与初级沉淀池相似。最后沉淀池里的活性污泥(含有微生物)部分会循环到曝气池继续使用。 隔筛属初级或基本处理;沉淀的处理程序属于一级污水处理(有时候污水在沉淀时会加入化学物帮助沉淀,称为化学辅助一级处理。);藉微生物帮助处理污水的曝气池属于二级污水处理。 部分污水处理厂可能会有一个「厌氧、缺氧」的区域,让水中的微生物在「厌氧、缺氧」的情况下分解水中的氮化合物。部分会在水中增进氯气等化合物消毒,而这些氯气会在另一个水箱(加进氧气)中除去。 2006-11-29 20:03:38 补充: 可能因为名称上的差异,我未读过「刮臂式沉砂池」。我是根据它的名字作出推断,所以描述未必正确。不过基本上的程序主要都是﹕隔去大物件>沉淀池>曝气池(生物处理)>沉淀池
参考: dsd/publications_publicity/publicity_materials/leaflets_booklets_factsheets/index_c
答到points!正~thanks!
问题一: 事业设有暴雨贮留池,并将储存之雨水与冷却水塔排泄水一同纳入废水处理设施中,则应属于贮留或是稀释行为? 回答一: 依据「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废(污)水贮留或稀释许可办法」第二条规定,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贮留或稀释废(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为处理废(污)水所必须,无其他可行替代方法者,应先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废(污)水贮留或稀释许可文件后,始得为之:一、将废(污)水留置于不属废(污)水处理设施单元之池槽或其他容器内。二、将无须处理之水或未接触冷却水注入废(污)水处理设施。 综上所述,冷却用水及暴雨贮存之雨水均集中在暴雨贮留池再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若其具有沉淀及冷却之功能,则仍应视为废水处理设施之一部分,故不符贮留定义。该水如符合并作为稀释用水时,需申请稀释许可,经许可后始得为之。 问题二: 事业产生之废溶剂有稀释或贮留行为,是否须依规定办理许可申请? 回答二: 产生之废溶剂如委托合格废弃物代清除、处理业或非以废(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者,应回归废弃物清理法相关规定办理。 如委托他人或自行以废(污)水处理设施处理,须依「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办理;委托前有贮留行为,需申请贮留许可;自行处理者,废溶剂进入处理设施前有稀释行为者,需申请稀释许可文件。 问题三: 若同一公司有甲、乙两工厂,乙厂之废水处理设施无法有效处理废水,而将废水载运至甲厂处理,是否属委托处理?乙厂是否须申请贮留许可? 回答三: 该行为属于委托处理,应依照「事业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若委托者工厂之行为符合「事业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中贮留之定义,则应先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废(污)水贮留许可文件后,始得为之。 问题四: 委托他人处理废(污)水是否须申请贮留许可? 回答四: 若有符合「事业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办法」第二条中规定之贮留行为者,则需依规定申请贮留许可文件后,始得为之。 问题五: 若只有一个排放口时又因无须处理之水或未接触冷却水不得于排放前与处理后之废(污)水混合,请问于排放许可申请时需一并申请稀释许可吗? 回答五: 查事业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稀释」之定义系指于「废污水处理设施」前之行为,故「排放前」之行为非属「稀释」之许可条件。 依据事业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无须处理之水或未接触冷却水不得于排放前,与处理后之废(污)水混合,故台端不得于排放前将无须处理之水或未接触冷却水与处理后之废(污)水混合。 问题六: 事业有一股废水,其原废水水质有时符合放流水标准、有时不符合,请问该股水是否须纳入废水处理系统,若将其纳入废水处理系统后是否属稀释行为? 回答六: 台端所称之原废水,若无法符合放流水标准,则应经处理后符合放流水标准始得排放,此时不属于稀释行为。 依据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废(污)水贮留或稀释许可办法第二条之规定,除非系处理废(污)水所必须,且无其他可行替代方法时,则应先取得稀释许可文件,才能将无须处理之水或未接触冷却水注入废(污)水处理设施。 问题七: 请问高中职实验室废水、废液如果分开收集,废水及废液可一并交成大资讯中废弃物共同处理体系处理吗?(成大废弃物公同处理体系有废弃物处理许可证及废水排放许可证)P.S.:实验室废水为实验后器皿之洗瓶水。 如果可以的话,需要申请废水贮流许可吗? 若需申请废水贮流许可,是否须检附收受者之合约书? 若合约书中只有指定“处理废弃物”,这样可以用来申请废水贮流许可吗? 若成大无法提供“处理废水”之合约书,请问高中职实验室废水要如何办理贮流及处理? 回答七: 依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废(污)水贮留或稀释许可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将废(污)水留置于不属废(污)水处理设施单元之池槽或其他容器内,应先申请废(污)水贮留或稀释许可文件, 贵校之废(污)水存放如有前款所述情形,依法须事前向直辖市、县(市)环保机关提出申请。 依事业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事业委托他人处理废(污)水者(以下简称委托者),应委托依本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许可文件者为之,第二十条规定业委托处理废(污)水应与受托者订定契约书,并于订定契约翌日起30日内,检具该契约书影本副知双方当事人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前项契约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委托处理之废(污)水产生来源、委托处理量及水质。 废(污)水委托处理前于厂区内贮留废(污)水地点或位置示意图、清运频率、运(输)送者名称、运(输)送方式、送达地点及运(输)送过程之安全防护措施。 受托者废(污)水处理流程、各处理单元名称及处理量。 受托者依本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许可文件字号及许可期限。 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内容。 依法 贵校须委托依本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许可文件者代为处理废(污)水,合约书之内容须按前条规定述明。 若受委托者无法提供合乎规定之合约书,委托处理即无法据以核备。 贮留废(污)水许可与委托处理有所规范应检具文件,台端应另厘清。依来函内容判断,台端应符合废(污)水贮留,废(污)水委托、废(液)清除处理等规定。另废(污)水贮留并未明定应检具受托者之合约。 问题八: 新版贮留定义认定疑义,哪种情形需申请贮留? 回答八: 废(污)水处理设施,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十款之定义,系指废(污)水为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管制标准,而以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处理之设施。 若产生之废水量少,而先置于一贮槽,待液位到达一定量后再以管线抽取至处理设施处理,则该槽体可视为该厂处理设施程序之一部分,不须申请贮留许可文件。 若A厂欲将废水暂存后再以管线抽取至B厂,则B厂之处理设施非属A厂所有,故A厂仍须申请贮留许可文件,并于水污染防治措施计画中提出委托处理之申请。 问题九: 依贮留许可办理修正草案第二条第二项第一款:「废(污)水留置于不属废(污)水(前)处理设施程序单元之池体或其他容器,且以管线或沟渠输送废(污)水,进行后续自行、委托、共同处理或回收使用,且并同提出委托、共同处理或回收申请者。」请问: 不属废(污)水(前)处理设施程序单元之池体或其他容器,其定义认定为何? 请问若有一事业其废水产生量少,所产生废水放一至置槽体,待液位到达一定量时,以泵浦打到处理设施处理,请问该事业是否需申请贮留、水措? 请问若有一事业A厂其废水产生量少,所产生废水放一至置槽体,待液位到达一定量时,以泵浦打到另一厂B厂处理设施处理,请问该事业是否需申请贮留、委托? 回答九: 废(污)水处理设施,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十款之定义,系指废(污)水为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管制标准,而以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处理之设施。 若产生之废水量少,而先置于一贮槽,待液位到达一定量后再以管线抽取至处理设施处理,则该槽体可视为该厂处理设施程序之一部分,不须申请贮留许可文件。 若A厂欲将废水暂存后再以管线抽取至B厂,则B厂之处理设施非属A厂所有,故A厂仍须申请贮留许可文件,并于水污染防治措施计画中提出委托处理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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