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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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渊源如下:
1、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2、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特指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如下:
1、司法判例。包括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的判例,也包括各国国内的司法判例;
2、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是确证国际法原则的有力方法和证据;
3、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的决议,即使本身对成员国没有拘束力的决议,如联合国大会的一般决议或宣言,对于有关国际法规则的认识和建立也具有重要的价值。其地位高于权威学者的学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1、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2、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特指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如下:
1、司法判例。包括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的判例,也包括各国国内的司法判例;
2、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是确证国际法原则的有力方法和证据;
3、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的决议,即使本身对成员国没有拘束力的决议,如联合国大会的一般决议或宣言,对于有关国际法规则的认识和建立也具有重要的价值。其地位高于权威学者的学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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